信用卡透支1万确实还不了会被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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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被起诉的可能。借款人有义务按时偿还所借资金的本息。如果未能归还或恶意违约,除逾期利息外,还将被平台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需要您积极的应对,如果玩失踪的话就可能会影响您的个人信用,所以一定不要失联。
信用卡透支1万确实还不了会被起诉吗

一、信用卡透支1万确实还不了会被起诉

有被起诉的可能。

借款人有义务按时偿还所借资金的本息。如果未能归还或恶意违约,除逾期利息外,还将被平台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需要您积极的应对,如果玩失踪的话就可能会影响您的个人信用,所以一定不要失联。

建议您积极配合,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否则一旦起诉,就可能带来更多的不利因素。

二、信用卡透支12万实在没钱还会坐牢吗

信用卡透支逾期3个月以上是有可能坐牢的,主要看以下几点:

1、根据刑法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恶意透支的,应予立案追诉。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2、具体是否坐牢还需要看逾期的金额以及是否恶意透支,如果逾期金额在1万以上10万以下的话,就构成透支数额较大的情形,如果是恶意透支,那就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如果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以前还清透支金额的,属情节显著轻微,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具体是否构罪,怎么应对,需要全方面分析详细案情,每一个当事人的情况都是不同的,建议您可以向律师咨询详细沟通案件细节,律师这边分析后给到您最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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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1万确实还不了会被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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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管理难:不同信用卡还款日都不同,稍不留意就会忘记还款造成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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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往往会同意延期还款,并会同持卡人商定双方能接受的还款计划,延迟期限、利息折扣、每月还款额等。这样主动联系银行,并经过银行同意延期还款的情况下,就不会被记不良记录。
总之,对于还不起信用卡钱的朋友,一定要采取一些措施。首先,态度很重要,主动到发卡行当地卡部说明实际情况。一定不要躲避,否则银行会认为你在恶意拖欠。就算不能全额还款,也要尽量还一部分表示诚意。这样,银行可能会给你一些期限,不把你拉入黑名单,也就是不把你的信用记录抹黑。
行动建议:
1、信用卡已经逾期,可能会造成征信记录的污点,不可漠视或消极对待,要积极采取正确措施进行挽救,如果有相关法律忧虑或者已经面临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华律网一对一咨询。
2、如果你现在正在被信用卡问题困扰,可以点击下方咨询链接与律师一对一交流,专业人士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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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透支的主体是“持卡人”,而使用型犯罪则并不限于“持卡人”。所谓“持卡人”,是指直接向银行申办并核准领取信用卡的人,也就是享有该信用卡资格的人。反之,不是经申办程序从银行领取信用卡的人,均不属持卡人,例如因盗窃、抢劫、侵占、拾取、收赃购买等行为非法取得他人的信用卡或者非法持有某种假卡、废卡的人。这些人虽手头也持有信用卡,但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持卡人。这类持卡人如果利用手中的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造成了大量透支,实质上是刑法所规定的使用型犯罪以及盗窃信用卡诈骗等行为,而不应以透支型犯罪论处。为了与上述这类非法持卡人相区别,学说上通常将恶意透支的主体设定为“合法持卡人本人”。如有的认为“从主体上看,因透支是信用卡章程赋予持卡人信用借贷的一种权利,故恶意透支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即是信用卡合法持卡人”。“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使用拾得或窃得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实乃诈骗或盗窃)的行为人和持卡人不是合法持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4]有的认为,在犯罪主体上,恶意透支必须是合法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所为;非合法持卡人通过购入、拾得、骗取、涂改等非法途径取得信用卡后所为的,则不属于恶意透支,而是其他非法使用信用卡的行为。
(2)恶意透支表现为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和领信用卡协议中限额限期透支的规定,在明知信用卡帐户中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况下仍继续透支,并且主观上还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如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过失而造成透支的,就不构成恶意透支;如果虽出于故意,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例如为了治病、救灾等一时之急需,短期透支借用,事后积极设法归还的,也不构成恶意透支。在新刑法制定颁布前,有关司法解释将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而新刑法仅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者表述方式虽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并无变化。因为“明知无力偿还”而大量透支,正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形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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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理解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正确理解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将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犯罪(下称使用型犯罪)与恶意透支的信用卡犯罪(下称透支型犯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统称为信用卡诈骗罪,但实际上使用型犯罪与透支型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透支型犯罪在刑法的构成要件上与使用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的地方:
(1)恶意透支的主体是“持卡人”,而使用型犯罪则并不限于“持卡人”。所谓“持卡人”,是指直接向银行申办并核准领取信用卡的人,也就是享有该信用卡资格的人。反之,不是经申办程序从银行领取信用卡的人,均不属持卡人,例如因盗窃、抢劫、侵占、拾取、收赃购买等行为非法取得他人的信用卡或者非法持有某种假卡、废卡的人。这些人虽手头也持有信用卡,但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持卡人。这类持卡人如果利用手中的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造成了大量透支,实质上是刑法所规定的使用型犯罪以及盗窃信用卡诈骗等行为,而不应以透支型犯罪论处。为了与上述这类非法持卡人相区别,学说上通常将恶意透支的主体设定为“合法持卡人本人”。如有的认为“从主体上看,因透支是信用卡章程赋予持卡人信用借贷的一种权利,故恶意透支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即是信用卡合法持卡人”。“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使用拾得或窃得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实乃诈骗或盗窃)的行为人和持卡人不是合法持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4]有的认为,在犯罪主体上,恶意透支必须是合法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所为;非合法持卡人通过购入、拾得、骗取、涂改等非法途径取得信用卡后所为的,则不属于恶意透支,而是其他非法使用信用卡的行为。
(2)恶意透支表现为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和领信用卡协议中限额限期透支的规定,在明知信用卡帐户中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况下仍继续透支,并且主观上还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如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过失而造成透支的,就不构成恶意透支;如果虽出于故意,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例如为了治病、救灾等一时之急需,短期透支借用,事后积极设法归还的,也不构成恶意透支。在新刑法制定颁布前,有关司法解释将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而新刑法仅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者表述方式虽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并无变化。因为“明知无力偿还”而大量透支,正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形式之
一,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囊括。其实质要件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规定“明知无力偿还”,则并不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如遇有明知无力偿还而大量透支的情形,仍可据此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
(3)恶意透支型犯罪必须具有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所谓“超过规定限额”,是指超过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明确规定的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限额,是以透支后的信用卡帐户余额作比较,而不是指每一次的透支数额,每一次透支数都未达到限额标准,但余额超过限额的,也是超限额透支。每一次消费、购物或取现也有一个限额,叫交易限额。它与透支限额不同,每一次消费、购物或取现时,金额达到了交易限额的,受理单位要向发卡银行索权,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帐上余额和透支限额授权后,特约商户或储蓄所才能办理该笔业务,否则造成了损失,受理单位要承担责任。所谓“超过规定期限”,是指超过信用卡章程和领取信用卡协议明确规定的允许透支的期限,一般均规定透支期限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0天。期限是针对限额内的透支而言,在规定限额内的透支,允许有一段透支期限,而超过规定限额的透支,则一天也不允许。透支超过限额,或者虽未超限额但超过透支期限,两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所谓“数额较大”,是指透支数超过规定限额达5000元以上,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则是指透支数额超过保证金数额达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数额是否较大,是划分恶意透支的罪一非罪的一条重要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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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透支的主体是“持卡人”,而使用型犯罪则并不限于“持卡人”。所谓“持卡人”,是指直接向银行申办并核准领取信用卡的人,也就是享有该信用卡资格的人。反之,不是经申办程序从银行领取信用卡的人,均不属持卡人,例如因盗窃、抢劫、侵占、拾取、收赃购买等行为非法取得他人的信用卡或者非法持有某种假卡、废卡的人。这些人虽手头也持有信用卡,但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持卡人。这类持卡人如果利用手中的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造成了大量透支,实质上是刑法所规定的使用型犯罪以及盗窃信用卡诈骗等行为,而不应以透支型犯罪论处。为了与上述这类非法持卡人相区别,学说上通常将恶意透支的主体设定为“合法持卡人本人”。如有的认为“从主体上看,因透支是信用卡章程赋予持卡人信用借贷的一种权利,故恶意透支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即是信用卡合法持卡人”。“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使用拾得或窃得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实乃诈骗或盗窃)的行为人和持卡人不是合法持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4]有的认为,在犯罪主体上,恶意透支必须是合法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所为;非合法持卡人通过购入、拾得、骗取、涂改等非法途径取得信用卡后所为的,则不属于恶意透支,而是其他非法使用信用卡的行为。
(2)恶意透支表现为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和领信用卡协议中限额限期透支的规定,在明知信用卡帐户中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况下仍继续透支,并且主观上还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如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过失而造成透支的,就不构成恶意透支;如果虽出于故意,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例如为了治病、救灾等一时之急需,短期透支借用,事后积极设法归还的,也不构成恶意透支。在新刑法制定颁布前,有关司法解释将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而新刑法仅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者表述方式虽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并无变化。因为“明知无力偿还”而大量透支,正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形式之
一,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囊括。其实质要件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规定“明知无力偿还”,则并不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如遇有明知无力偿还而大量透支的情形,仍可据此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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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囊括。其实质要件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规定“明知无力偿还”,则并不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如遇有明知无力偿还而大量透支的情形,仍可据此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
(3)恶意透支型犯罪必须具有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所谓“超过规定限额”,是指超过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明确规定的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限额,是以透支后的信用卡帐户余额作比较,而不是指每一次的透支数额,每一次透支数都未达到限额标准,但余额超过限额的,也是超限额透支。每一次消费、购物或取现也有一个限额,叫交易限额。它与透支限额不同,每一次消费、购物或取现时,金额达到了交易限额的,受理单位要向发卡银行索权,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帐上余额和透支限额授权后,特约商户或储蓄所才能办理该笔业务,否则造成了损失,受理单位要承担责任。所谓“超过规定期限”,是指超过信用卡章程和领取信用卡协议明确规定的允许透支的期限,一般均规定透支期限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0天。期限是针对限额内的透支而言,在规定限额内的透支,允许有一段透支期限,而超过规定限额的透支,则一天也不允许。透支超过限额,或者虽未超限额但超过透支期限,两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所谓“数额较大”,是指透支数超过规定限额达5000元以上,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则是指透支数额超过保证金数额达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数额是否较大,是划分恶意透支的罪一非罪的一条重要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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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数额怎么确定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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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数额1万元以上算是诈骗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透支数额1万元以上,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即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如何正确理解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将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犯罪(下称使用型犯罪)与恶意透支的信用卡犯罪(下称透支型犯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统称为信用卡诈骗罪,但实际上使用型犯罪与透支型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透支型犯罪在刑法的构成要件上与使用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的地方:
(1)恶意透支的主体是“持卡人”,而使用型犯罪则并不限于“持卡人”。所谓“持卡人”,是指直接向银行申办并核准领取信用卡的人,也就是享有该信用卡资格的人。反之,不是经申办程序从银行领取信用卡的人,均不属持卡人,例如因盗窃、抢劫、侵占、拾取、收赃购买等行为非法取得他人的信用卡或者非法持有某种假卡、废卡的人。这些人虽手头也持有信用卡,但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持卡人。这类持卡人如果利用手中的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造成了大量透支,实质上是刑法所规定的使用型犯罪以及盗窃信用卡诈骗等行为,而不应以透支型犯罪论处。为了与上述这类非法持卡人相区别,学说上通常将恶意透支的主体设定为“合法持卡人本人”。如有的认为“从主体上看,因透支是信用卡章程赋予持卡人信用借贷的一种权利,故恶意透支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即是信用卡合法持卡人”。“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使用拾得或窃得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实乃诈骗或盗窃)的行为人和持卡人不是合法持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4]有的认为,在犯罪主体上,恶意透支必须是合法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所为;非合法持卡人通过购入、拾得、骗取、涂改等非法途径取得信用卡后所为的,则不属于恶意透支,而是其他非法使用信用卡的行为。
(2)恶意透支表现为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和领信用卡协议中限额限期透支的规定,在明知信用卡帐户中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况下仍继续透支,并且主观上还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如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过失而造成透支的,就不构成恶意透支;如果虽出于故意,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例如为了治病、救灾等一时之急需,短期透支借用,事后积极设法归还的,也不构成恶意透支。在新刑法制定颁布前,有关司法解释将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而新刑法仅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者表述方式虽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并无变化。因为“明知无力偿还”而大量透支,正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形式之
一,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囊括。其实质要件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规定“明知无力偿还”,则并不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如遇有明知无力偿还而大量透支的情形,仍可据此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
(3)恶意透支型犯罪必须具有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所谓“超过规定限额”,是指超过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明确规定的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限额,是以透支后的信用卡帐户余额作比较,而不是指每一次的透支数额,每一次透支数都未达到限额标准,但余额超过限额的,也是超限额透支。每一次消费、购物或取现也有一个限额,叫交易限额。它与透支限额不同,每一次消费、购物或取现时,金额达到了交易限额的,受理单位要向发卡银行索权,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帐上余额和透支限额授权后,特约商户或储蓄所才能办理该笔业务,否则造成了损失,受理单位要承担责任。所谓“超过规定期限”,是指超过信用卡章程和领取信用卡协议明确规定的允许透支的期限,一般均规定透支期限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0天。期限是针对限额内的透支而言,在规定限额内的透支,允许有一段透支期限,而超过规定限额的透支,则一天也不允许。透支超过限额,或者虽未超限额但超过透支期限,两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所谓“数额较大”,是指透支数超过规定限额达5000元以上,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则是指透支数额超过保证金数额达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数额是否较大,是划分恶意透支的罪一非罪的一条重要界限。
应该怎么正确理解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该怎么正确理解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将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犯罪(下称使用型犯罪)与恶意透支的信用卡犯罪(下称透支型犯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统称为信用卡诈骗罪,但实际上使用型犯罪与透支型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透支型犯罪在刑法的构成要件上与使用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的地方:
(1)恶意透支的主体是“持卡人”,而使用型犯罪则并不限于“持卡人”。所谓“持卡人”,是指直接向银行申办并核准领取信用卡的人,也就是享有该信用卡资格的人。反之,不是经申办程序从银行领取信用卡的人,均不属持卡人,例如因盗窃、抢劫、侵占、拾取、收赃购买等行为非法取得他人的信用卡或者非法持有某种假卡、废卡的人。这些人虽手头也持有信用卡,但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持卡人。这类持卡人如果利用手中的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造成了大量透支,实质上是刑法所规定的使用型犯罪以及盗窃信用卡诈骗等行为,而不应以透支型犯罪论处。为了与上述这类非法持卡人相区别,学说上通常将恶意透支的主体设定为“合法持卡人本人”。如有的认为“从主体上看,因透支是信用卡章程赋予持卡人信用借贷的一种权利,故恶意透支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即是信用卡合法持卡人”。“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使用拾得或窃得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实乃诈骗或盗窃)的行为人和持卡人不是合法持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4]有的认为,在犯罪主体上,恶意透支必须是合法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所为;非合法持卡人通过购入、拾得、骗取、涂改等非法途径取得信用卡后所为的,则不属于恶意透支,而是其他非法使用信用卡的行为。
(2)恶意透支表现为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和领信用卡协议中限额限期透支的规定,在明知信用卡帐户中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况下仍继续透支,并且主观上还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如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过失而造成透支的,就不构成恶意透支;如果虽出于故意,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例如为了治病、救灾等一时之急需,短期透支借用,事后积极设法归还的,也不构成恶意透支。在新刑法制定颁布前,有关司法解释将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而新刑法仅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者表述方式虽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并无变化。因为“明知无力偿还”而大量透支,正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形式之
一,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囊括。其实质要件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规定“明知无力偿还”,则并不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如遇有明知无力偿还而大量透支的情形,仍可据此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
(3)恶意透支型犯罪必须具有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所谓“超过规定限额”,是指超过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明确规定的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限额,是以透支后的信用卡帐户余额作比较,而不是指每一次的透支数额,每一次透支数都未达到限额标准,但余额超过限额的,也是超限额透支。每一次消费、购物或取现也有一个限额,叫交易限额。它与透支限额不同,每一次消费、购物或取现时,金额达到了交易限额的,受理单位要向发卡银行索权,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帐上余额和透支限额授权后,特约商户或储蓄所才能办理该笔业务,否则造成了损失,受理单位要承担责任。所谓“超过规定期限”,是指超过信用卡章程和领取信用卡协议明确规定的允许透支的期限,一般均规定透支期限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0天。期限是针对限额内的透支而言,在规定限额内的透支,允许有一段透支期限,而超过规定限额的透支,则一天也不允许。透支超过限额,或者虽未超限额但超过透支期限,两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所谓“数额较大”,是指透支数超过规定限额达5000元以上,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则是指透支数额超过保证金数额达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数额是否较大,是划分恶意透支的罪一非罪的一条重要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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