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合同主体是分公司合同后果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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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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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签订的合同主体是分公司合同后果是由总公司承担的,因为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的资格,但是在实践中,可以选择分公司承担或者公司承担,甚至是分公司和公司共同承担签订合同的后果。
签订的合同主体是分公司合同后果由谁承担?

一、签订的合同主体分公司合同后果由谁承担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应当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二、分公司签订合同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所以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其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神情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分公司签订合同,总公司起诉可以吗

分公司对外签的合同,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对外签的合同,起诉时,一般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分公司签订合同需要按照合同的内容进行后果的承担,可以是分公司,总公司或者是双方共同承担,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分公司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如果是分公司对外签的合同,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企业设立分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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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成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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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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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条件
(一)职工同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二)职工必须有人身伤害
(三)职工的人身伤害必须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四)事故必须是造成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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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伤职工没有法律禁止的行为。
五、工伤赔偿的项目
(一)职工受伤未死亡的情况(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停工留薪期内陪护费(单位)、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
(二)职工死亡的情形(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孤寡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10%)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其他孤寡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10%)以上配偶及其他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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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目前我国对这两方面的实体法的适用的界限没有明显的区分,对那些没有依法登记的单位用工问题与普通雇用用工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有学者认为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对那些没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单位,可以认可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原告如果将该轧花厂作被告的话,是可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该案件。
本案如果偏离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去审理,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裁判,既是对权利人的“不公正”,也是对被告的不合法,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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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原告坚持所列的被告主体,按照工伤赔偿纠纷,即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可以按照工伤赔偿纠纷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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