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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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有:放置节育器的不安排重体力劳动、结扎行为休息15天、人工流产休息15天等,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政策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是什么?

一、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是什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是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给予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5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时施行上述两种以上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同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目前在法律上已经进行了调整,特别是不同的地区还存在政策差异,具体情况下可以向当地的卫生管理部门来咨询了解,但存在违法行为的,就是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后果的,可以咨询了解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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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的时候有一道相关问题没有做出来,请问各位在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中有些情况是可以享受奖励和社会保障的
[律师回复] 补上。第二十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节育假,按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
(一)怀孕不满2个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
(四)怀孕6个月以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
第二十一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除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
(一)项、第
(四)项规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二)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长节育假期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师确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满18周岁前,由夫妻双方或者离婚、丧偶夫妻单方申报,经女方或者单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双方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除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以外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但子女已满18周岁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
第二十四条 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五条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后,其独生子女死亡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重新享受其奖励。
第二十六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奖励,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奖励。
第二十七条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项、第
(四)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二)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又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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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人口,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市、区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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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容: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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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奖励与社会保障有哪些?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奖励与社会保障有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婚假基础上增加7日,夫妻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对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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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实在是太多了,所以一直都是实行的计划生育,请问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解释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1、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第
一、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夫妻双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领。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①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②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③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④离婚前只生育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均可以申领;
⑤再婚夫妻双方各只生育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
  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或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单方申领。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①离婚前只生育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生育结婚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
②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③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第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补办: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补办的条件: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在育龄期内的,可以重新补办《光荣证》。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放10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50%;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的50%发放。
  
2、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奖励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
一: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未从业居民或夫妻双方为城镇未从业居民;
  第
二:育龄期内的合法夫妻,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
三:属于下列放弃再生育条件之一的;
  
①城镇居民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再生育条件之一的;
  
②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
五、十六条再生育条件之一的;
  
③合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存活子女的;
  
④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依法收养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⑤合法生育两个子女,死亡一个子女后,符合再生育政策的;
  特殊情况:
①第一个子女属于违法生育的;
②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或无现存子女的;
③没有生育能力依法收养子女的。
  放弃再生育奖励发放标准:按照农村居民每户不低于1000元、城镇居民每户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
  
3、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上年度的城市低保对象;
  
②1973年来以来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 生育;
  
③独生子女父母;
  
④出生于1933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到奖励年度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城市低保奖扶的“独生子女父母”界定
  
①合法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②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③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和再收养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④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
  
⑤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都没有直接抚养,且子女均存活或存活一个;
  
⑥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没有再生育可再收养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⑦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现存,初育一方属独生子女父或独生子女母;
  
⑧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且该子女现存,直接抚养方属独生子女父母;
  
⑨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2.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3.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标准:每人每月8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直到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农村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年满60周岁。
  户口界定: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户口登记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土、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离婚、丧偶无配偶的,只须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两种特殊情况:从2011年开始,半边户中符合农村奖扶条件的纳入奖励范畴;没有户籍或非湖南户籍的,不受理其申报。
  婚姻合法的认定:1994年2月1日婚姻法出台前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婚姻法出台后必须办理正式结婚手续。
  生育年龄的规定:生育年龄注意三个时间段
  第一个时间段:1950年4月30日以前生育的,生育年龄不作要求。
  第二个时间段:1950年5月1日到1980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年龄不低于同期法定婚龄即男方年满20周岁、女方年满18周岁。
  第三个时间段:1981年1月1日至现在生育年龄要求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生育年龄是要求必须达到,不能按调整政策后往后推9个月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推算。
  生育子女数量的要求: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1979年5月29日前生育的不管生男生女,只要生育子女数量没有超过两个,现存子女情况符合农村奖扶子女规定。从1982年5月10日开始全省首次统一了生育二孩的条件。注意三点:一是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纳入现存子女数计算。二是再婚后再生育子女的要合并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符合政策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那么以他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进行认定。如果是再婚后未生育也未收养的,分别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曾经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符合条件纳入扶助的,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另一方也可申报。三是离婚、丧偶的,只计算本人子女数。但须界定生育子女的合法性。农村奖扶要求要有生育史。
  生育子女合法性的界定:原则上符合各个时期生育政策的规定。注意两点:生育间隔的要求是从1982年5月10日开始至2007年9月29日止。1982年5月9日前没有生育间隔的要求。特殊情况
一:婚后5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生育的,不作生育间隔要求。特殊情况
二:1985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5日期间生育的,以(湘政发〔1984〕42号)和当地同期生育政策为依据,这两年半的时间为一孩生育政策,农村一女户如无特殊情况不能生育二孩。
  收养合法性界定: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出台前符合生育政策的事实收养合法,收养法出台后要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
  申报对象年龄的认定: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年龄计算,截至奖励扶助年度12月31日止。只计算年份不算月份,到奖励年度12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的进行申报。年龄条件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分别计算。要防止只计算到上报截止时间的错误。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发放标准: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扶助。
  
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②女方年满49周岁。
  
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跟农村奖扶有以下几点不同:第
一:没有户口性质的界定,只要符合条件,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都可享受。申请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的,须有湖南省户籍,并向户籍所在地申报。没有户籍或非湖南户籍的,不予受理。
  第
二:年龄的计算,农村奖扶可以个人为单位分别计算,但特别扶助要求必须女方年满49周岁,达到条件的夫妻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任一方的才可以申报。女方未年满49周岁(包括再婚夫妻中女方未年满49周岁)的,不受理夫妻中任何一方申报。
  第
三:生育合法性的界定与农村奖扶政策相比要宽松,非婚生育或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没有取得生育证和达到间隔要求生育的也可申报。
  第
四:现存子女情况的不同,特别扶助中对现存子女情况的规定是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子女非正常死亡由司法部门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子女死亡判决书。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要求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要求是是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残疾标准,并持有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违法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均不得纳入扶助范围。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也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死亡家庭的扶助对象,年满49周岁且未满60周岁的,分别为每人220元每月、270元每月;年满60周岁的均为每人400元每月。
  注:以上六项奖励均需个人提出申请,经社区(村)居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和公示,县级审批核查和确认公示,符合条件的当年予以发放相关奖励扶助金。
以上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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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下个月要生孩子,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金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如果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已经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年满18周岁的家庭,其父母每人每月可以5元的独生子女奖励金,一直累计的话最终能拿到2160元奖励金。需要注意,该奖励金由工作的单位发放,并且不是一次性发放,有时候有些单位还会有限制,具体的发放形式各有不同。
二、独生子女父母有退休补助金
独生子女退休补助金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还是企业职工都有,只是机关事业单位叫退休补助金,而企业叫养老补助金,两者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都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助金。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养老补助金是由其单位发放,补助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
三、农村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补助
独生子女父母是农村户口的,国家给出的扶助性政策是在其父母年满60周岁以后,当地政府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但不得低于当地农村人平均年收入的标准。现在很多农村大概每月能80元左右的补贴。
四、城镇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补助
独生子女父母是城镇户口的,当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参照乡村计划生育家庭奖赏搀扶准则,然后还要联系本地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人平均年收入的标准。
五、独生子女家庭救助性补贴
在独生子女家庭,一旦独生子女遭遇意外致残或者死亡的,为了照顾到这些家庭,对于独生子女伤残的,其父母每个月可以领到270元的伤残救助金;而对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其父母每人每月可以领到340元的死亡救助金。这些只是针对农村家庭的,城市与农村有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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