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一方当事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确定权利义务人的、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等情况下,是可以中止民事诉讼的审理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符合上述情况的,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诉讼法中中止诉讼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不同的犯罪事实的认定上,由于其判罚的标准和结果是不同的,所以司法机关应当在对是否可以导致诉讼中止的条件进行认定后决定是否中止。
在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是规定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两种不同的审理障碍的处理方式的,其实中止审理是比较常见的,相对比于终止审理来说,中止审理的原因一般是诉讼无法继续,但是人民法院对于中止的诉讼何时继续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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