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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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二十年,也就是说,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此时超过的部分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都享有对该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我国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一、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及时退房;超过二十年的部分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如需续租可以与房东协商,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二、租赁期限约定不明怎么办?

租赁期限约定不明与未约定租赁期限不同,前者是指双方对租赁期限有约定,但仍然无法明确具体的租赁期限,而后者是指双方对租赁期限未作约定。二者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相同,即视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对于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一般较容易解决,然而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实践中各类纠纷较多。

要解决租赁期限约定不明所产生的纠纷,首先要判断哪些情况属于租赁期限约定不明。“期限”从其定义来看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一定时间,期限由事件构成,并以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为内容。构成期限的事实,亦称为期限。根据该定义,举例来说,某一特定的自然人死亡这一事实可成为期限,因为,该自然人的死亡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 回到本文所讨论的租赁期限问题,租赁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租赁关系终止的时间,终止时间如果能够被确定的,则租赁期限约定明确,不会产生约定不明的纠纷。租赁期限是否明确的关键在于,双方约定的事项是否是将来确定发生的。

在租赁关系中,往往会涉及到两个比较重要的期限,一个是交付租赁物的期限,还有一个则是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期限。一般来讲,租赁双方应该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以上两个期限,并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或者返还租赁物。如果当事人对于交付或者返还租赁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相关的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租赁合同,一般都是要求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期限的,但是也有特殊的情形,也就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没有对租赁期限的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的确定何时终止该租赁合同,也不受二十年租赁最长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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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的范围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
关于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国有土地租赁只适用于使用者原已使用的存量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对于新申请使用的建设用地则应实行出让;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土地租赁的年租金量小,适应了一般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适用于收益或盈利水平较低的行业,而对于盈利水平较高的行业用地,则应实行出让;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对现有划拨土地全面征收年地租。其实对这三个观点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其结论均有偏颇之处。出让、国家出租和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有偿供地的方式,三种方式应当是并列和互补的,并且相互之间的权能、法律关系和取得权利的代价应当是协调和均衡的,因此,国家也可以出租方式向使用者提供建设用地,而不应仅局限于原行政划拨地的有偿使用,即使用者也可以向国家申请以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进行开发建设(租地造屋权)。对于第二个观点,既然地租是超额利益,则地租的高低就应与使用者的盈利水平无关,只要有偿使用方式之间的权能和利益是均衡的,那么对同一宗地而言,无论采用何种有偿使用方式,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交纳的年地租、出让金额或股息总额在理论上应当是相等的。实行国有土地租赁,尽管土地使用者需要一次性支付的地租量减少了,但由于每年均要交纳,其在一定时期内累计交纳的地租总额现值并不会少于也不应当少于出让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支付的出让金,否则,就是对土地所有者权益的侵害和形成各土地使用者之间新的不平等竞争,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国有土地租赁是按年交付租金,出让是将未来若干年内应交纳的地租在使用土地前一次性预先支付,因此不应当以使用者的盈利水平高低作为判断是否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的标准。关于第三个观点,笔者认为,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除了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等四类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外,其他用地均应有偿使用,但也应当看到,我国实行无偿用地几十年,现有城市划拨用地绝大多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前形成的,根据法律上“从旧从轻”的原则,现有划拨用地如果不发生改变,不应强行要求立即实行租赁,只有原划拨土地改变用途或转让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才应根据情况选择出租或出让等适宜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三种有偿使用方式中,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国家按出资额的大小,每年分享利润或股息,这实际上要求国家参与企业经营,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取得土地收益,因此,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或基础性行业或大型骨干企业需要有偿使用土地的,可以采用此种方式;而出让和国家出租方式,应当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主要方式,一般依法应当以有偿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均可采用出让或国家出租方式,但二者的适用范围又略有不同。对于需要有偿使用的临时用地、已有利用方式与规划不一致或和预期公益用地有冲突的土地,一般不适宜采用年期较长的出让方式,而适宜采用按年(季度、月)出租方式,便于随时调整土地利用;对于商品房开发等一次性获取土地收益的用地,由于开发的目的是为了售卖,销售之后要面临成百上千的用户,从管理和收取租金的成本上考虑,一般不适宜以租赁方式提供土地。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对国有土地出让的发展和补充。各地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在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不得人为缩小土地租赁范围,也不得擅自扩大土地租赁和有偿使用范围。对于使用者目前使用的划拨用地,依法可以划拨使用的仍应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土地租赁;对因改变土地用途或发生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土地用途改变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使用者申请建设用地进行开发活动的,凡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国有土地租赁;进行非经营性开发活动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采用国有土地租赁,也可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偿使用方式。
二、关于供地方式和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要尽可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其中,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采取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土地租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
采用租赁方式有偿提供土地的,应当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关于国有土地租赁年限与租金标准
土地租赁期的长短关系到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的直接利益,如果单从市场行为分析,在租金一定的情况下,出租方希望租赁期限越短越好,以便随时调整土地利用并将社会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作为新一租期土地租金的一部分,续订在下一个租约内;而在同等条件下,土地承租者则希望土地租期越长越好,以便有一个长期稳定的使用条件。
在国外,租期的长短与社会制度和土地制度密切相关,因此,各国租期长短并不一致,在日本,长期型借地权一般在50年以上,短期借地权一般在10--20年;在,长期租约期限一般达99年,租金一般4年一调,此外还有不固定年期,由租户按月或按年支付租金;在法国,土地租赁分为周期性租赁、固定租期的租赁和临时租赁,固定租期的租赁期一般为18--99年;德国土地租赁期一般为18--99年;在英国,土地租赁分为固定期限的租赁和周期性租赁(即按月、季度或年度自动续租,除非双方中的一方提出中断租赁),固定期限的土地租期一般为99年,土地租期达120年、125年和150年目前也很常见,对于大型开发用地,还有个别可高达999年的,租金一般3年或5年一调。
关于国有土地租赁的期限,国内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租赁期限不宜长,主要是便于国家调整租金和用途,甚至提出租期应限定在4-7年;另一观点则认为租期越长越好,以便于租赁者利用和推进土地租赁。笔者认为,我国国有土地租赁的出租方是国家,除了一般出租者的职能外,还肩负着协调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职能,因此在确定土地租期长短时,必须兼顾这双重职能,借鉴国外有关规定,并与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相协调,不能将土地租赁期与调租期相混淆。对于临时用地、不需要进行开发建设或虽进行一定开发但在短期内恢复原状的土地,一般应实行周期性租赁(由用地者按月、季度或年度缴纳租金,交一期租金使用一期)或短租制;对需要开发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约年租制,具体租期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期不得超过土地出让的最高年期,即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教卫生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一般每隔3年或5年根据市场租金变动情况调整一次租金,但每次上调幅度最多不应超过前期租金的20%。
国有土地租赁应与出让、作价出资等有偿方式的权益相互协调和均衡,因此,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出让金标准相协调。如果政府以出租方式提供土地时未收取土地取得等费用,使用者在租赁期内应按年缴纳全额地租,即按全额地价折算;如果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时已经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取得费,则租赁期内每年支付的租金应为政府所得的纯收益部分,即按地价扣除征地、拆迁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具体租金标准的确定可根据土地市场状况评估后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方式确定,也可根据城市基准地价制订各区域分用途的基准地租标准。
四、关于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权能
本文所讨论的国有土地租赁,是国家直接将土地出租给使用者,这有别于出让土地使用者向第三方出租土地的行为,承租者得到的土地权利也不同于后者的他项权利,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土地登记规则》中将其界定为承租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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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承租土地使用权与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看出,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利用条件合理使用土地,并逐年或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其所付出的代价和义务明显要高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而低于出让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互均衡的原则,笔者认为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同样应当介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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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四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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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想清楚为什么我国房屋租赁有最长时限这个问题,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
  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
  法律规定单位将房子出租给个人,协议约定期限为三十年。出租过程中,双方因矛盾闹上了法院,才知道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日前,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圆满了结案件。媒体昨日通过采访律师了解到,除了不动产租赁有期限外,对于汽车租赁的时间也有规定,一般不能超过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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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租赁最高年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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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租赁最长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租赁最长期限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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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最长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租赁最长期限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
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
二、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对方之间的合议。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租赁合同最长年限是多少?
[律师回复] 对于租赁合同最长年限是多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租赁合同最长年限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租赁合同最长年限是多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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