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哪些不动产可以设立抵押权?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哪些不动产不能设立抵押权?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不动产的具体情况。
(五)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抵押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3、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4、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可见,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必不可少的流程,例如以房产抵押借款的,一般要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就是房产抵押登记的证明材料。对于借款人来讲,只要不动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一般都能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