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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包括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要约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要约是由特定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发出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唤起相对人的承诺,并据此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应当是特定的主体。
(二) 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成立合同。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特定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具体来说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二是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
可见,要约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撤销。要约只是希望和他人签订合同,也是订立合同时必不可少的流程,向他人发出要约后,如果要约被拒绝或者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并没有依法作出承诺,在这些情形下,要约也会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