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合同超期赔偿标准不是法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赔偿标准可以按照造成的损失确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设备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租赁设备的详细信息;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四、设备租赁合同违约赔偿纠纷的仲裁仲裁申请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五、设备租赁合同违约赔偿纠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设备租赁合同违约赔偿纠纷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在下列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设备租赁合同没有法定有效期,只要不超过20年,对设备的租赁期限是由承租方和出租方协商确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没有返还租赁物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拒绝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有仲裁约定的可以申请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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