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敌的情节符合较轻标准的,则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其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处死刑,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数量较少,质量较差,没有给我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等情形。
为敌人提供军用物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无论是有偿的或是无偿的,或者为向敌人提供而购买、携带、运输,均可构成资敌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资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
2、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所谓战时,根据本法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3、具有提供武器军火和其他军用物资资助敌人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资敌行为,不论资敌物资是否已为敌人取得,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规定犯资敌罪,必须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才“可以”适用死刑。所谓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用物资数量巨大,致使我方战斗失利或者致使敌人顺利逃跑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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