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怎样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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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好尽早和银行协商还款。信用卡因无力偿还被起诉之后,客户可以赶紧联系银行进行协商,将自己暂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说清楚,尝试申请延长还款期限、分期偿还欠款,同时还可以试着申请停息挂账。那么关于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怎样解决的问题,可以看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怎样解决

一、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怎样解决

最好尽早和银行协商还款

1、信用卡因无力偿还被起诉之后,客户可以赶紧联系银行进行协商,将自己暂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说清楚,尝试申请延长还款期限、分期偿还欠款,同时还可以试着申请停息挂账

2、若能协商成功,银行是可以撤诉的。本身银行起诉也是为了催客户尽快还款,既然客户有还款意愿,那之后只要商量出一个新的还款计划,再按计划按时逐期偿还欠款即可。

3、除此之外,客户也可以选择找周围的亲戚朋友借钱来筹集资金尽快偿清信用卡的欠款。

二、信用卡无力还款被起诉了会怎么判

判决的结果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判决结果也会存在一定差异。

1、逾期情况没有被认定为恶意逾期,同时逾期的金额较小。法院在开庭前或者是开庭的时候,都会让双方进行一定的协商沟通。经过双方友好沟通达成一致的,可以做撤诉处理;

2、如果说,持卡人的逾期金额大于5万,同时被认定为恶意逾期的话。这个时候面临的可以还有刑事拘留等问题。

所以,如果在逾期后,不管是面对银行催收也好,起诉也罢,千万不要去触碰恶意逾期这条红线。

三、信用卡没还钱强制执行方式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3、如果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裁定执行终结,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如果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财产,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怎样解决的解答。信用卡相关问题,最好及时与平台协商,请求专业律师团队为您进行债务规划,避免长期拖欠给个人的征信及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良影响。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可以即刻获取专业律师定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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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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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求解决方法
当信用卡逾期被起诉,说明逾期的程度已经比较严重了,联系银行刻不容缓。银行起诉的目的是为了追债,持卡人若能及时答应还款,银行一般会进行撤诉。在确实经济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尝试和银行协商分期还款。那么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求解决方法下面律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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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诈骗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诈骗的行为
[律师回复]
一、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情形。
二、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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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的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所谓商业银行,是指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及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实现利润为其经营目的的金融机构。 所谓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包括擅自设立一个原本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括未经批准,冒用其他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进行活动的。 所谓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外,能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情况看,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证券交易所; (2)期货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期货经纪公司; (5)保险公司; (6)信托投资公司; (7)融资租赁公司; (8)农村信用合作社; (9)城市信用合作社; (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1)侨资、外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等等。 本罪是结果犯,即必须有成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结果。如果设立金融机构还在预备阶段,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行为人意图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未实际成立,则不构成本罪。至于擅自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不是已开展业务,是否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是否已经造成了危害,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从行为、手段、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一般可包括:成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采取恶劣手段,如以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或文件等方式,或者编造谎言,欺骗群众,或者国家机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顾主管机关的批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等等。
各位律师好,我朋友家是金融行业的,最近她们家因为经营不善要破产了,请问各位律师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呢,谢谢
[律师回复] 破产清算要多久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立法模式的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务】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立法模式的不足
第一企业破产法和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立法对清偿顺序的规定采取列举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穷尽所有的债务,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在已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破产债务中,有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资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对公性质债务以及违规压票应转出而未转出的单位存款债务等。金融机构的这些债务本身又有其特殊性,具有优先清偿的法理基础。《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法均没有对这些债务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
第二按照金融机构类别立法不利于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统一。从金融机构立法看,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均根据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对债务清偿顺序进行规定。但是,随着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同一金融机构可能同时欠有储蓄存款债务和保险金债务。这表明,现有《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所规定的清偿顺序将不适应综合经营时代对债务清偿顺序的要求。
第三各特别法之间在立法理念上缺乏协调性和一致性。在协调性方面,立法机构没有对在出现不同部门法律所规定的优先权竞合情形下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在一致性方面,我国《证券法》对客户持有的证券以及客户保证金债务赋予了取回权,从而确保了证券客户保证金所有人的权利不会因证券机构的破产而受到任何影响。但是一方面,保险法和银行法并未赋予保险金债务和储蓄存款债务取回权效力,保险金债务和银行储蓄存款债务的优先性远远低于证券客户保证金债务。另一方面,我国《证券法》并未对客户保证金债务做出机构债务和自然人债务的区分,对机构和自然人的保护力度相同。而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仅给予储蓄存款债务优先受偿权,非自然人存款不享有优先权。然而相比较具有投资性的证券保证金而言,逻辑上法律给予具有生存保障性质的储蓄债务的保护力度应不小于给予证券客户保证金债务的保护力度。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存在适用上的不便,但是综合经营时代的来临这种格局将给法律适用带来阻碍。
第四特别立法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之间缺乏协调性。《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和《企业破产法》在债务清偿顺序方面保持了高度的一致。而《证券法》和《信托法》与《企业破产法》无论在债务总类还是立法模式上均存在很大差异。由于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特殊规则与《企业破产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理顺,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始终存在。此外,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新增加了多种优先债务,而立法机构没有及时修订《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条款,这必然使特别法与《企业破产法》的不协调程度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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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怎样解决
1、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延期还款或者停息挂账的还款计划;2、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请求原告撤诉。避免进入后续诉讼程序;3、如果与债权人无法协商一致,只能积极应诉。那么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怎样解决下面律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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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这段时间一直在研究国有金融的相关问题,请问一下大家甘肃省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第三条 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归口省财政厅管理。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财务活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检查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情况;
(二) 检查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检查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资金营运、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等情况;
(四) 检查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 省政府及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
甘肃省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办法介绍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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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求解决方法
起诉被法院受理后,法院会给被告发送开庭的传票和诉状的副本,这个时候就需要被告这边准备好:1、答辩状;2、身份证件;3、证明自己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只是暂无还款能力的证据材料。关于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求解决方法的问题,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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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
[律师回复]
一、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情形。
二、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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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
[律师回复]
一、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情形。
二、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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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情形。
二、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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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金融机构起诉如何应对
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还是去寻找一些专业的债务优化人员或是金融类的法务人员,让他们帮助自己与银行方尽快达成诉讼前调解。可以通过协商与调解,向银行方申请最大限度的减免、最长时限的延期还款,甚至还可以移除掉失信人员名单。关于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金融机构起诉如何应对的问题,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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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金融机构贷款诈骗罪
[律师回复]
一、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情形。
二、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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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怎么补救
可以选择在还款日到来之前,主动联系银行,询问是否能协商还款。通常来说,银行向法院起诉持卡人后,法院会强制要求持卡人进行还款。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怎么补救的问题,如您还有其他疑惑,可点击页面咨询按钮,会有专业法务为您分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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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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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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