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杀人是否会被判处死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实际生活中,有些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中又故意杀害他人的,对于这类抢劫杀人的案件的定罪处罚要视具体情况:
(一)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
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
(二)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
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
因此,应定抢劫罪。
(三)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
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
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内容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未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终结。
剥脱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刀砍、斧劈、拳击、枪杀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致其死亡等;
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如毒杀,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如以精神冲击方法致心脏病患者死亡。
但不管是什么杀人行为,都必须具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性。
杀人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没有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根据具体情形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当然也可能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
(二)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此外,行为人必须没有认识到正当化事由,如果行为人以为自己是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即使是假想防卫,也不得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动机复杂多样,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但是,基于报复、奸情等动机杀人,属于杀人的常态,不能成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对于入室抢劫和杀人的行为,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结果并不相同,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审查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上诉并提交新的证据由司法机关二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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