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国家赔偿是否执行的前置标准,国家赔责任原则不仅仅局限于不法侵害的结果产生的赔偿,还包括执法部门、人员的过程责任,过错责任等等。
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有哪些种类
(一)过错原则由于国家赔偿制度是从事侵权赔偿制度发展而来的,因而民事侵权制度中确定归属的过错原则便对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产生了深刻影响,在受民法影响较深的国家便是如此。
这些国家在其国家赔偿制度中也采用了民法的过错原则作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原则该原则产生于19实际下半叶,此时期因科技迅猛发展及政府权力扩张,造成公务活动带来的一场危险情况随之增加。
在这种情况之下,即使政府活动不存在过错,也可能导致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而过错原则对此损害的救济显得苍白无力,为了弥补过错原则之不足,因而便产生了危险责任原则,也叫无过错原则。
危险责任是“国家或公共团体及其公务员因行使公权力,执行公务,所形成之特别危险之状态,致人民之权利发生损害,法律不评价其原因、行为之内容,而由国家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三)违法原则违法原则是以职务行为违法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问起过错有无。
瑞士首先采用此归责原则,瑞士《联邦责任法》第3条规定:
“联邦对于公务员行使职权是,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不问该公务员有无过失,应负赔偿责任。
”该罚中所指的违法,包括以下情形:
1、违反法律秩序,明示或默示保护某种法益之法令或禁令;
2、违法为避免职权时发生损害而设置的内部业务规定;
3、滥用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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