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个人负债可不可以重组没有规定,而在司法实践是中,个人不能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主体是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第三条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二、债务重组的进行方式有哪些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也就是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
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二)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则为债权转为股权。
债务转为资本实质上是增加债务人的资本。
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将债务转为股本;
对其他企业而言,即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
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
需要注意的是:
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属于正常情况下的转换,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三)修改不包括上述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以转让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
再如,以转让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项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在司法实践是中,个人不能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主体是企业,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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