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后,如果发回重新的,在重审阶段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
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第一百三十七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本解释规定处理;
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
据以定案证据没有当庭质证等等。
(2)违反回避制度的。
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如某审判员在庭审中未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最后陈述;
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对当事人、辩护人关于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无理驳回;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如,不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法定资格的人参加合议庭;
实际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与法律文书中署名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不一致;
审判委员会在委员未过半数的情况下研究并决定案件等。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后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在重审期间嫌疑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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