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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权质押期间是否做变更业务
公司股权质押期间,要不要做业务变更,由公司自行决定,法院是没有强制规定的,如果变更公司经营范围,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实现质权需要什么条件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
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
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质押债权担保债务的,需要办理质押登记,但质押期间是否要变更精为,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司自行决定,如果要变更经营范围的,要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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