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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同时有抵押物和担保人的情况下,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顺序来执行,没有约定的话,如果抵押物是债务人自己的,则先执行抵押物,如果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抵押物或者担保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抵押担保有哪些
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同时存在物保和人保时,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执行顺序,就需要看抵押物是谁提供的。
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物就先执行抵押物,第三人提供抵押物,则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是执行抵押物还是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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