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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抵押人以抵押财产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如果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相应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为: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清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首先抵押人仅以抵押财产为限进行清偿,如果最终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剩余债务由债务人进行清偿,双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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