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被人民法院保全的房屋,如果被申请人的提供担保、保全错误、申请人撤销保全等情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财产保全申请需要的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
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
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
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
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
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
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房屋进行保全后,出现保全错误、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等情形的,可以解除房屋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