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方自愿承担婚前债务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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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男方自愿承担婚前债务可以吗,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会转为夫妻共同债务吗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离婚男方自愿承担婚前债务可以吗

一、离婚男方自愿承担婚前债务可以吗

离婚时男方自愿承担另一方婚前债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就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会转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前个人债务,顾名思义就是结婚前,以一方名义所承担的债务。

婚前个人债务在实际生活中,主要就是指婚前由个人举债,婚后尚未还清的债务。

在生活中,很多人虽然知道什么是婚前个人债务,但是总是搞不清楚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会不会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总会担心一方的债务会让自己承担。

婚前个人债务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婚前一方借钱买房,举办婚礼等等情况。

婚前个人债务,在某些情况下会变成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哪些情形下,婚前个人债务会变成夫妻共同债务呢

1、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共同居住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的;

4、婚前个人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婚前个人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5、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比如说双方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共同所有,但当初借来的购房款也作为共同债务共同偿还,这种约定共同债务的情况都是法律所允许的。

看似复杂的问题,总结起来,也就一句话:

只要是婚前个人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的,都属于婚前个人债务,作为配偶的一方无须偿还。

看到这里,对婚前个人债务是不是已经很明白了。

对于配偶,并不需要特别担心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债权人证据证明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法院是不会支持债权人向配偶索取债务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承担是属于民事法律行这。

夫妻离婚时男方自愿承担女方婚前债务,如果是男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该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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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与女方于年 月认识,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 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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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 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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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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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 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 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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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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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赌博离婚该如何解决,不愿意承担债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活才需要分配。
一、借款“说不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论处
夫妻一方就对应债务的免责条件为:要么是已经让第三人知道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要么是债务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而借款确已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则归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二、欠款“道不明”,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虽然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个人清偿,但必须是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前提。
三、债务“已分割”,同样必须承担偿还责任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即使夫妻财产已经分割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偿还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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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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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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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找不到债务人我是债权人,要不要通知债务人问题补充:主要是找不到债务人
[律师回复] 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务转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债务人同意与否。债务人同意与否不必然影响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一般来说,债务转移本质是一种三方协议,债务人是协议主体,应当尊重债务人的意见。债务人的同意与否不必然影响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  其
一,债务转移对债务人来说是免除了债务负担,在一般情况下对债务人是有利的,债务人不会反对。  其
二,从合同法规定来看,其对债务转移强调的要件是债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为的是避免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但对于是否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则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不宜将债务转移的生效要件机械理解为必须经得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三方同意。  
2、债务人是否在合理期间作出不愿接受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从制度安排来说,债务免除的性质属于契约,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送达债务人时,发生债的消灭,但被通知的债务人在合理期间不愿接收该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在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的情况下,考察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也是不可缺少的一方面。  
3、债务转移的原因行为。虽然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行为并非债务转移合同的组成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承担是绝对无因行为,一般来说,第三人不可能无缘无故替人承担债务。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直接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的情况下,债务人实际上被架空,法官应对引起债务转移的原因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查。  实践中不乏当事人通过债务转移的形式,将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利益合法化,因此,对债务转移的原因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确属必要。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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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单纯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怎么区别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区别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单纯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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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一男自愿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的,当然算重婚,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他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立案调查,对于构成重婚犯罪的当事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过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会对重婚犯罪嫌疑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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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不愿意承担原企业债务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新公司不愿意承担原企业债务应该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新公司以债务随公司合并消灭这样的借口拒不还债,债权人恐怕也难以通过和平的手段讨回欠款。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做法有两个。
1、请律师陪同前往,由律师向新公司说明应当履行债务的义务,并告知不履行债务将会承担的责任。公司对法务都看得比较重,因此由律师出面,可以让公司有所忌惮。
2、向提讼。这是最终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债权人必然享有债权,因此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向,借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合法利益的实现。
新设公司对股东(原企业)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吗?
《若干规定》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显然,本条中的原企业与新设公司的关系属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若干规定》规定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既不符合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有违公司法的基本原理,是一个重大失误。
《公司法》
第三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企业出资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具有的企业法人资格。新设公司与原企业(股东)是彼此平等、相互的法律主体。原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新设公司与原企业的债权人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应当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由于新设公司与原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彼此相互,因此,原企业债权人对企业追偿债权引起的诉讼,与新设公司无关,新设公司没有参与这一诉讼的资格。如果原企业债权人将新设公司与原企业列为共同被告的,法律不应当责成新设公司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若干规定》之所以规定“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可能主要是担心企业通过“转移”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的方式逃避债务,无法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公司法》
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一规定和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原企业作为出资者,是新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新公司享有股份所有权。所以,企业以其部分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并不是“转移”财产行为,而是一种投资行为。这一行为不导致企业财产价值的减少,只是改变了企业财产的价值形态,即原有财产的形态变成了股份财产的形态。
其实,当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对债权人保护所涉及的,不是新公司如何对原企业(股东)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而是对原企业在新公司中的股权财产如何执行的问题。
既然原企业在新公司股份的数额是依企业的出资数额来确定的,那么能不能将对原企业在新设公司中股份的执行变通为由“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方式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第一,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导致法律的适用以及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方式也不同。对原企业股份的执行,其性质是对原企业财产的执行,属于执行程序中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股份的执行规范进行执行;而对新设公司连带责任的追究,则涉及债权人、原企业和新设公司三方法律主体,在诉讼程序中适用的法律不同于前者,在执行程序中适用的法律和执行的方式更是与前者不同。将两者变通,实质上是忽略了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同运作机理和相应的功能,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两者可采用的执行方式不同。对原企业股份的执行,因新设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如果新设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对原企业在新设公司出资形成的股份(股票),人民可以扣押并强制原企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如果新设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原企业在新设公司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后,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
最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人民也可允许并监督原企业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而对新设公司财产的执行,则没有这么复杂,直接执行即可。第三,两者的结果不同。对企业股份的执行结果,往往不同于对企业在新公司出资数额的执行结果:如果公司效益好,则对股份执行的价值会高于企业出资的数额;否则会低于企业出资的数额。这与“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结果显然不同,而且更具合理性。最后,还应当指出,在企业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时,企业债权债务的转移应当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合同法》
第八十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将其债权转让给新公司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企业将合同的义务全部和部分转移给新公司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对债权人无效。
承担债务,新股东增资后如何承担增资前的债务
[律师回复] 你好,当我们有钱之后,可能会选择入股一些有潜力的公司,我们可以用这些钱帮助自己赚更多的钱,当然这些也是有风险的,可能公司的亏损会导致我们个人亏损,所以选择时我们还是需要注意的。那增资公司的话,增资扩股前的债权债务问题还存不存在呢一般情况下由公司承担债务,新旧股东均不向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和股东是两个法律主体,均各自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在股权转让行为中,原股东是转让方,新股东是受让方,而公司则是标的企业,被转让的股权为标的物,是完全不同的主体。同样,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公司依旧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股权转让后,何种情况下新股东应对原股东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承担责任
第一种情况: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新旧转股协议损害
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利益约定的效力当然不能及于
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如约定原股东对债权人责任转让给新股东。但股权出让方与股权转让方内部的债务承担约定有效。基于此,会出现新股东基于自愿而形成与原股东共同向第三人或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受让人的过错。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而言,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推定该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瑕疵股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其愿意承受。上述两种情况之外,新股东不应承担责任。一般来说增资前我们应该要求会计部门进行审核,这样能够帮助我们留下自身的有力证据,还有就是注意协议中的内容,如果出现不合理地方一定要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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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自愿承担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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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新公司不愿意承担原企业债务应该怎么样处理
[律师回复] 如果新公司以债务随公司合并消灭这样的借口拒不还债,债权人恐怕也难以通过和平的手段讨回欠款。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做法有两个。
1、请律师陪同前往,由律师向新公司说明应当履行债务的义务,并告知不履行债务将会承担的责任。公司对法务都看得比较重,因此由律师出面,可以让公司有所忌惮。
2、向提讼。这是最终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债权人必然享有债权,因此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向,借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合法利益的实现。
新设公司对股东(原企业)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吗?
《若干规定》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显然,本条中的原企业与新设公司的关系属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若干规定》规定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既不符合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有违公司法的基本原理,是一个重大失误。
《公司法》
第三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企业出资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具有的企业法人资格。新设公司与原企业(股东)是彼此平等、相互的法律主体。原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新设公司与原企业的债权人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应当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由于新设公司与原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彼此相互,因此,原企业债权人对企业追偿债权引起的诉讼,与新设公司无关,新设公司没有参与这一诉讼的资格。如果原企业债权人将新设公司与原企业列为共同被告的,法律不应当责成新设公司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若干规定》之所以规定“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可能主要是担心企业通过“转移”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的方式逃避债务,无法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公司法》
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一规定和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原企业作为出资者,是新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新公司享有股份所有权。所以,企业以其部分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并不是“转移”财产行为,而是一种投资行为。这一行为不导致企业财产价值的减少,只是改变了企业财产的价值形态,即原有财产的形态变成了股份财产的形态。
其实,当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对债权人保护所涉及的,不是新公司如何对原企业(股东)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而是对原企业在新公司中的股权财产如何执行的问题。
既然原企业在新公司股份的数额是依企业的出资数额来确定的,那么能不能将对原企业在新设公司中股份的执行变通为由“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方式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第一,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导致法律的适用以及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方式也不同。对原企业股份的执行,其性质是对原企业财产的执行,属于执行程序中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股份的执行规范进行执行;而对新设公司连带责任的追究,则涉及债权人、原企业和新设公司三方法律主体,在诉讼程序中适用的法律不同于前者,在执行程序中适用的法律和执行的方式更是与前者不同。将两者变通,实质上是忽略了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同运作机理和相应的功能,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两者可采用的执行方式不同。对原企业股份的执行,因新设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如果新设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对原企业在新设公司出资形成的股份(股票),人民可以扣押并强制原企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如果新设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原企业在新设公司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后,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
最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人民也可允许并监督原企业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而对新设公司财产的执行,则没有这么复杂,直接执行即可。第三,两者的结果不同。对企业股份的执行结果,往往不同于对企业在新公司出资数额的执行结果:如果公司效益好,则对股份执行的价值会高于企业出资的数额;否则会低于企业出资的数额。这与“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结果显然不同,而且更具合理性。最后,还应当指出,在企业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时,企业债权债务的转移应当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合同法》
第八十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将其债权转让给新公司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企业将合同的义务全部和部分转移给新公司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对债权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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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自愿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写明男女双方个人信息,第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基于不影响子女生活和学习的原则,双方本着相互体谅的态度,协助办理如下各项事宜。第二条:抚养费的支付内容。第三条:男方每月有探视儿子/女儿一次的权利。女方应为男方的探视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四条:双方财产的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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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离婚,男方的债务还需要女方承担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判决分担相应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扩展资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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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男方的债务还需要女方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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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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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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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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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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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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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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