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怎样抗辩
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未支付借款的,借款人可以以未收到借款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出借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借款合同生效了出借人不出钱怎么办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所以,如果出借人签约后不愿意出借了,那么借款合同也就不会生效了,自然不存在合同的约束关系了。
这个时候,合同自动取消,也就是一张白纸了。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属于消费借贷合同。
传统民法学说认为,消费借贷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仅要双方达成合意,还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的借款合同应理解为诺成合同。
即:
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
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拔付款项给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3)借款合同大部分为要式合同。
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另外,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及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合同因出借人未按约定支付款项而未实际履行的,借款人可以以未收到款项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