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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怎样撤销房屋委托公证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委托他人进行房屋公证时,如果委托书有可撤销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办理委托公证的条件
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2、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3、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4、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5、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签订房屋委托公证书后,如果委托书出现可撤销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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