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不冲突,所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前,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二百一十四条申请支付令条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1.申请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申请支付令是两个不同程序,申请人在申请支付令前,不影响申请人申诉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保全的,申请人要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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