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是否属于过失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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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污染环境罪属于过失类犯罪,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于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是明知的,但对于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是行为人所希望的。
污染环境罪是否属于过失犯罪

一、污染环境罪是否属于过失犯罪

一般来说污染环境罪属于过失类犯罪,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于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是明知的,但对于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是行为人所希望的。

如果故意污染的话,可能会定其他罪,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就如同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性犯罪一样,如果故意开车交通肇事,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环境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来判定的,同时不同的情况还得了解污染环境的方式。

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违规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可能同时触犯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择一重罪处断。

二、污染环境构成犯罪有可能不坐牢吗?

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解释作出这样规定,既考虑污染环境达到一定程度,危害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应当予以惩处的现实需要,又考虑了对于一些能够及时消除污染、防止损失扩大等危害相对较小的情况,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给予从宽处理,充分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污染环境罪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侵害。不管是将污染环境罪规定为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只要是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必然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后果。而且,造成他人伤亡、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等实害结果是通过污染环境行为导致的,作为手段的污染环境行为对环境自身造成破坏的结果,在发生的时间上通常要早于实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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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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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小为了工作需要在化工厂上班,就涉嫌污染环境了,给造成很大的破坏了,让公司给损失很大的,费用不低的,人已经被抓到了,那么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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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我国的《刑法》没有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第43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了类似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115条和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污染环境罪犯罪对象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粪便等废物;有毒物质是指对人体有毒害,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固体、泥状及液体废物;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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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概述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具体可以表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可能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严重污染环境的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在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时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但是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严重污染环境)所持的心理状态是过失。(一)过失和故意的判断的重要性过失和故意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司法实践中判断难度较大。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时,对于行为所持的心态是故意,那么关键就在于判断其对环境污染危害结果所持的心态,如果是过失,则构成污染环境罪,如果是放任(在实践中很少见“希望”态度),则构成故意,那么就不能作为污染环境罪处理,而一般会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处理。上述判断过程,在实践中不是很好把握,导致很多环境污染的犯罪倾向于采用“倒推”的方式定案:如果行为的危害结果很严重,就不按过失犯罪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便认定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最后判决行为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达到提高刑罚的目的。
二、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属于故意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过形式,除了污染环境罪外,均为故意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新罪名,但并未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对此,实务界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目前,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争议,实质上涉及对污染环境结果的不同认识。污染环境结果的发生,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年限或者积累到一定程度才能显现,目前科学技术手段很难确定污染结果是否发生,那么,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结果,一般人不具备预见能力,对于无法预见的事情,刑法就不能苛责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根据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必须对犯罪构成要素有主观上的认识才能定罪,那么,在污染环境罪中,在对污染结果无法预见的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否突破了刑法罪过原则,笔者认为并非如此。虽然行为人对环境污染后果的主观形态难以判断是故意还是过失,但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对污染环境行为形成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危险状态是能够预见的,于此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综上所述,污染环境最有故意的和过失的,主要看污染人的主观心态的问题,但是污染罪的罪过形式是属于故意的,国家在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地球是个大环境,我们生活在地球这个大环境之中,理应去保护这个大环境而不是去污染它。行文至此,相信大家对于污染环境罪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的问题已经有所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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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自己以前的时候开了一个工厂,现在他自己一直在做产品的生产加工呢,可是现在由于涉及到污染坏境的原因就被抓了,那个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国家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法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就是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粪便等废物;有毒物质是指对人体有毒害,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固体、泥状及液体废物;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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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他们家在农村开了一个工厂,结果将废气污染物排放在农村里面的土地里面,导致了当地土壤污染了,我叔叔构成了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主观是过失怎么判
[律师回复]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2)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3)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上述第
(1)种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3、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附: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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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工厂是一家化工厂,我朋友他们共场前几天在外面排放的废气严重污染了当地的环境了,我朋友他们工厂污染环境被起诉到法院,污染环境罪是不是过失犯罪
[律师回复]
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自已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明知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某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意志因素: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放任。
3、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两者的认识因素相同。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明知的可以是行为必然发生的危害结果也可以是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间接的只能是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4、间接故意的发生:一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故意的认定:
1、要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区别;
2、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目的相区别;
3、要将总同与分则的明知相区别;
4、要将俣理推定与主观臆断相区别。
二、犯罪过失的种类有哪些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前提是行为人能够(应当)预见。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而疏忽大意是无认识的过失。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相同:两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区别:(意志上)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认识上)间的主观上考虑避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采取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则考虑到可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用语上),一个是明知,一个是预见。
过失的认定:
1、认定疏忽大褐的过失应当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2、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将合理的信赖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不能将遵循了行为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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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如何对污染环境罪定性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的一种罪行,侵害的法益是环境资源。 环境污染罪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环境污染罪的最新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7日通报,据统计,1月至11月,全国有7481人因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刑事犯罪被依法批准逮捕,其中污染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1340人。最高检与有关部门联合督导了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案件。安徽省院对媒体曝光的池州东至县化工业园污染事件、蚌埠五河县“酱油湖”事件处理有力,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污染环境案件2件,已经立案2件8人。广东省院对媒体广泛报道的练江流域污染事件全程跟踪监督,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2件4人,批捕4人,2人已被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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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怎么处罚污染环境罪怎么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的一种罪行,侵害的法益是环境资源。 环境污染罪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环境污染罪的最新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7日通报,据统计,1月至11月,全国有7481人因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刑事犯罪被依法批准逮捕,其中污染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1340人。最高检与有关部门联合督导了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案件。安徽省院对媒体曝光的池州东至县化工业园污染事件、蚌埠五河县“酱油湖”事件处理有力,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污染环境案件2件,已经立案2件8人。广东省院对媒体广泛报道的练江流域污染事件全程跟踪监督,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2件4人,批捕4人,2人已被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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