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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派出所在侦查结束后,没有发现犯罪事实的,有权撤销案件。如果案件已到诉讼阶段的,只有法院有权是否撤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二、刑事案件派出所立案条件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
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
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派出所对刑事案件立案后,如果侦查结束后,没有发现犯罪事实的,有权作出撤案的决定,有报案人的,应当通知报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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