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抵押股东变更有效吗,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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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抵押股东变更有效吗,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司财产抵押股东变更有效吗

公司财产抵押和股东变更有没有效没有关系的,公司股东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就可以股东变更登记,所以股东变更登记是合法的,即使公司财产抵押,变更股东也有效。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有权转让股权,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以外的时,就需要办理股权和股东变更登记。

所以公司抵押资产贷款和股东变更登记是否有效是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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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其立法目的之一是确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原则上债务人将房产等财产进行抵押并办理登记后不允许债务人再将房产等用于其他债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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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因此,需要当事人对合同内容重新修改或者补充。
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当事人在变更合同内容时,也应当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可以依据要约、承诺等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确定是否就变更事项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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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的变更会对抵押权产生影响。第
一,从抵押权的性质上看,抵押权既具有特定性又具有从属性。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数额既关系着抵押物上负担的责任和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关系着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抵押权只能担保特定的债权;[5]抵押权为一种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因而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抵押权与主债权具有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6]抵押权随主合同的变更而变化,乃是抵押权性质上的应有之意。第
二,主合同的变更可分为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性质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7]合同主体的变更,即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取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履行合同。合同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合同变更为租赁合同,实际上等于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了原合同关系,重新建立了另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内容的变更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价款、履约方式等方面的更改。合同的变更显然都会动摇和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基础和特征,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的质变,同时也会毫无疑问地改变担保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极大地影响和改变了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主合同变更会改变抵押人的预期、影响抵押权的实现。由于担保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亦未赋予抵押人以抗辩权,对抵押人而言有失公平。
立法建议:抵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抵押权是一种从权利。由于抵押合同对主合同具有较强的依附性,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正是基于对主合同的合理预期和正当信赖。主合同的变更会对这种预期和信赖造成不当影响,从而也会影响到抵押人特定抵押责任的承担。担保法应赋予抵押人以抗辩权,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其抵押责任。现行担保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是立法上的漏洞。考虑到抵押合同与保证的同一性,主合同的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应准用保证的规定。在统一的民法典即将取代单行民事立法的背景下,虽然同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由于保证与抵押、质押等性质上的差异,其仍无法摆脱分别规定的命运。保证具有较强的债权性,应规定于债权编中。鉴于现行法的稳定性和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已经在保证中做了完善的规定,为了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关于主合同的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采准用保证的规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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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过程是怎么样的,我想了解一下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共同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特别注明的除外):
  
(一)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一方申请);
  
(二)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三)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四)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五)抵押标的物减少的;
  
(六)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主债务转移的;
  
(七)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数额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可由当事人一方申请);
  
(八)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九)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可由当事人一方申请);
  
(十)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十一)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
  (十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原《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土地他项权利证》与《房屋他项权利证》或《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五)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名称或姓名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更名的,工商部门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更名的,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更名的证明材料(原件);个人姓名更名的,公安户籍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或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市、县(区)政府或地名委员会、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七)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当事人签订的担保范围变更的协议。
  
(八)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变更抵押顺位的协议。
  
(九)抵押标的物减少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标的物范围变更的协议。
  
(十)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主债务转移的,提交转让债务的协议以及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十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数额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数额变更的协议;单方申请变更债权数额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定的生效法律文书。
  (十二)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协议。
  (十三)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最高债权额变更的协议;单方申请变更债权数额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定的生效法律文书。
  (十四)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协议。
  (十五)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的;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
  
4、抵押财产被查封的;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转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转为建筑物抵押的协议。
  (十七)抵押权变更的不动产,若有其他抵押权人或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或利益相关第三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抵押变更登记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初审。
  
(二)窗口对申请事项和申报材料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审批(经不动产登记局授权),申请事项信息及其申报材料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三)窗口登簿、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簿后打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抵押权变更登记情况。
  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当场退件。
  
(四)申请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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