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终止的方式非常多,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约定的条件达成后可以终止,出现法定情形时可以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只有心智健全的自然人才能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并作出维护自己利益的判断和选择。
因此,法律要求自然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具备与该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具体而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自愿实施并且能够引起其预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所需要意思表示有可能是单方的(如遗嘱行为),也可能是双方或多方的(如合同行为),但只有真正反映行为人内心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才能符合行为人的意志和要求,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
(三)内容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由法律赋予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实际上是行为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表现的个人意志与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社会意志)相一致而导致的结果。
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非常多,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双方约定的终止期限届满后可以终止,出现法定情形时可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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