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
(二)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四)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五)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六)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长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二、可以刑事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1、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2、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况是: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犯罪以后企图逃跑,或者是在逃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刑事拘留,因此交通事故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也可以进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时候需要出示拘留证,然后立即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内,并需要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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