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二)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在哪些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被刑事拘留后可以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案件中公安刑拘流程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没有经过相关负责人的批准或者无法出示拘留证书的情况下无权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请求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实实施了相关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没有权利随意采取刑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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