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走私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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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放纵走私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走私的行为方式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放纵走私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一、放纵走私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按犯罪情节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走私的行为方式包括哪些

下列行为之一属于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临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

(五)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以上就是小编作出的分析,放纵走私罪是属于事务犯罪的一种,犯罪的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

对放纵走私罪的处罚,要依据犯罪的情节而定,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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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放纵走私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根据规定,犯放纵走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放纵重大的走私犯罪分子;放纵走私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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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放纵走私罪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放纵罪
放纵罪
是指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查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它依照我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主要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等海关业务。加强海关的管理,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海关工作人员,放纵,不仅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海关监督秩序,使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特别是海关的。《海关法》第56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放纵,情节严重的行为。
海关工作人员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放纵,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行为而予以放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行为和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分子或者私放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侦查或者查处阶段。
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放纵;放纵多名行为人;放纵犯罪分子;放纵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犯罪的;
(2)因放纵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行为的;
(4)因而放纵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等。
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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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放纵走私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放纵罪的主体是怎样的 放纵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放纵罪的认定标准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它依照中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主要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等海关业务。加强海关的管理,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海关工作人员,放纵,不仅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海关监督秩序,使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特别是海关的。《海关法》第56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放纵,情节严重的行为。 海关工作人员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放纵,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行为而予以放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行为和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分子或者私放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侦查或者查处阶段。 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放纵;放纵多名行为人;放纵犯罪分子;放纵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犯罪的; (2)因放纵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行为的; (4)因而放纵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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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要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放纵罪的主体是怎样的
放纵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放纵罪的认定标准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它依照中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主要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等海关业务。加强海关的管理,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海关工作人员,放纵,不仅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海关监督秩序,使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特别是海关的。《海关法》第56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放纵,情节严重的行为。
海关工作人员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放纵,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行为而予以放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行为和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分子或者私放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侦查或者查处阶段。
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放纵;放纵多名行为人;放纵犯罪分子;放纵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犯罪的;
(2)因放纵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行为的;
(4)因而放纵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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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既遂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放纵走私罪既遂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放纵走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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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的主体主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放纵罪的主体是怎样的 放纵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放纵罪的认定标准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它依照中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主要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等海关业务。加强海关的管理,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海关工作人员,放纵,不仅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海关监督秩序,使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特别是海关的。《海关法》第56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放纵,情节严重的行为。 海关工作人员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放纵,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行为而予以放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行为和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分子或者私放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侦查或者查处阶段。 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放纵;放纵多名行为人;放纵犯罪分子;放纵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犯罪的; (2)因放纵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行为的; (4)因而放纵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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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放纵罪的主体是怎样的
放纵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放纵罪的认定标准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它依照中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主要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等海关业务。加强海关的管理,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海关工作人员,放纵,不仅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海关监督秩序,使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特别是海关的。《海关法》第56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放纵,情节严重的行为。
海关工作人员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放纵,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行为而予以放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行为和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分子或者私放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侦查或者查处阶段。
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放纵;放纵多名行为人;放纵犯罪分子;放纵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犯罪的;
(2)因放纵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行为的;
(4)因而放纵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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