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监护权的内容
1、住居所指定权。
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
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
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
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扶养义务。
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
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
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
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其主要内容为:
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
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可以和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协商确定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谁担任监护人,这就是意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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