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犯荣誉权的行为有哪些,荣誉权包括哪些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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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侵犯荣誉权的行为有哪些,荣誉权包括哪些权利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民法典侵犯荣誉权的行为有哪些,荣誉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民法典侵犯荣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侵犯荣誉权的行为包括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

记载荣誉错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荣誉权】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

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二、荣誉权包括哪些权利

1、荣誉保持权荣誉保持权,指民事主体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

保持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荣誉本身包括各种荣誉称号,各种奖励,表彰以及荣誉职衔,如名誉博士,名誉校长等。

这些名誉职衔,其实并不表明被授予者的学识,能力等达到了博士水平或某种职务的要求;

而是在于机关、组织授予主体的一种荣誉,使其享有名誉职衔的精神利益或一定的物质利益。

2、精神利益支配权精神利益支配权,是指荣誉权人对其获得荣誉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权。

荣誉权的精神利益指荣誉权人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尊敬、敬仰、崇拜及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

对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对该种利益的占有、控制、利用,但不得将荣誉的精神利益予以处分,如转让他人享有或转让他人利用。

3、物质利益获得权物质利益获得权,指权利人对附随于荣誉的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法定取得权。

此权意味着权利人在获得荣誉的情况下,有权依照领奖的章程或授予机关、组织的奖励法,对应该获得的物质利益而主张权利。

4、物质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权人对于已经获得的物质利益享有支配权。

这种支配权有两种形式:

其一是完整支配权,其二是有限支配权。

完整支配权指对荣誉的一般物质利益的支配权,其性质属于财产所有权,即自物权。

有限支配权指对因荣誉所生的物质利益不享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只享有受时间限制的占有权

5、荣誉获得权荣誉获得权,指主体在符合法定标准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该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

荣誉权内容中是否应该包括荣誉获得权,这也是关系到荣誉权性质的问题。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所以侵犯荣誉权的行为包括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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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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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
2.非法占有他人荣誉;
3.诋毁他人获得的荣誉;
4.侵害荣誉权人的物质利益。
根据上述四个侵害人荣誉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对于我们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获得的荣誉,我们应该给予保护,珍惜自己的劳动成果;对于那些侵占或者损害自己荣誉权的人,我们也应该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害他人荣誉权的行为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害他人荣誉权的行为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害他人荣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
这是最典型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它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定理由,并由法定机构作出就宣布撤销或剥利人的荣誉。如某厂职工高某多次获省劳动模范称号,并给予两次晋升工资的奖励。后来,因揭发厂长有经济问题,遭到厂长的报复。该厂长宣布取消高某省劳模称号,取消其奖励的工资。在这一案件中,高某获得的荣誉是经省政府批准的,该厂长根本无权宣布撤销此荣誉,故属非法剥夺荣誉,构成了对高某荣誉的侵害。
二.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这是指对他人获得的荣誉,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进行冒领、强占或偷窃。如某县决定对见义勇为的农民刘大民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参加颁奖仪式的通知寄出后,邮递员误将信送到了与刘大民同村的刘大明手中。刘大明乘机冒充刘大民领取了荣誉称号和奖金。在本案中,刘大明就侵犯了刘大民的荣誉权。
三.低毁他人获得的荣誉。
这是指有的人因各种原因,如对他人获得荣誉心怀忌炉等而低毁荣誉权人,引起他人对荣誉权人荣誉的获得的怀疑,因而构成对他人荣誉的侵害的。
四.侵害荣誉权人的物质利益。
这是指对荣誉所附随的物质利益进行侵害的行为,它包括拒发或扣发奖金、毁坏奖杯、奖章、奖状等行为。如某单位根据规定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并各奖励两万元。后因有人反映奖金数额过高,单位领导便擅自决定,对获奖人员只发给1万元奖金,剩下的1万元捐给工会,用作工会活动经费。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扣发应得物质利益的行为,构成了对荣誉权的侵害。
对前述各种侵害荣誉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134条的规定,侵害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荣誉、返还物质利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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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荣誉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关于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了以下四种,1、对他人的荣誉有非法剥夺行为的。2、对他人荣誉有非法侵占行为的。3、就他人获得的荣誉严重诋毁。4、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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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荣誉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侵害他人荣誉权的行为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侵害他人荣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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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典型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它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定理由,并由法定机构作出就宣布撤销或剥利人的荣誉。如某厂职工高某多次获省劳动模范称号,并给予两次晋升工资的奖励。后来,因揭发厂长有经济问题,遭到厂长的报复。该厂长宣布取消高某省劳模称号,取消其奖励的工资。在这一案件中,高某获得的荣誉是经省政府批准的,该厂长根本无权宣布撤销此荣誉,故属非法剥夺荣誉,构成了对高某荣誉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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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害荣誉权人的物质利益。
这是指对荣誉所附随的物质利益进行侵害的行为,它包括拒发或扣发奖金、毁坏奖杯、奖章、奖状等行为。如某单位根据规定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并各奖励两万元。后因有人反映奖金数额过高,单位领导便擅自决定,对获奖人员只发给1万元奖金,剩下的1万元捐给工会,用作工会活动经费。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扣发应得物质利益的行为,构成了对荣誉权的侵害。
对前述各种侵害荣誉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134条的规定,侵害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荣誉、返还物质利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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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荣誉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侵害他人荣誉权的行为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侵害他人荣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
这是最典型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它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定理由,并由法定机构作出就宣布撤销或剥利人的荣誉。如某厂职工高某多次获省劳动模范称号,并给予两次晋升工资的奖励。后来,因揭发厂长有经济问题,遭到厂长的报复。该厂长宣布取消高某省劳模称号,取消其奖励的工资。在这一案件中,高某获得的荣誉是经省政府批准的,该厂长根本无权宣布撤销此荣誉,故属非法剥夺荣誉,构成了对高某荣誉的侵害。
二.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这是指对他人获得的荣誉,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进行冒领、强占或偷窃。如某县决定对见义勇为的农民刘大民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参加颁奖仪式的通知寄出后,邮递员误将信送到了与刘大民同村的刘大明手中。刘大明乘机冒充刘大民领取了荣誉称号和奖金。在本案中,刘大明就侵犯了刘大民的荣誉权。
三.低毁他人获得的荣誉。
这是指有的人因各种原因,如对他人获得荣誉心怀忌炉等而低毁荣誉权人,引起他人对荣誉权人荣誉的获得的怀疑,因而构成对他人荣誉的侵害的。
四.侵害荣誉权人的物质利益。
这是指对荣誉所附随的物质利益进行侵害的行为,它包括拒发或扣发奖金、毁坏奖杯、奖章、奖状等行为。如某单位根据规定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并各奖励两万元。后因有人反映奖金数额过高,单位领导便擅自决定,对获奖人员只发给1万元奖金,剩下的1万元捐给工会,用作工会活动经费。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扣发应得物质利益的行为,构成了对荣誉权的侵害。
对前述各种侵害荣誉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134条的规定,侵害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荣誉、返还物质利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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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权利属于荣誉权,侵犯荣誉权的表现有哪些
荣誉权包括以下权利:1、荣誉保持权 2、精神利益支配权 3、物质利益获得权 4、物质利益支配权 5、荣誉获得权 侵犯荣誉权的表现如下: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 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3、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 4、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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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们是做物业管理的,最近不是在评选荣誉企业嘛,,咨询下物业管理荣誉称号包括哪些啊?谢谢解答
[律师回复] 创新阿,诚信阿,守信阿……荣誉称号可以由很多国家机关或单位颁发给你或你的企业评定标准根据各个地方的制定的,下边付上一份天津部分评选荣誉称号的标准,LZ参考吧 附件一
各项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范围和评定标准
一、荣誉区民
“荣誉区民”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授予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士和区外其他人士的最高荣誉奖项。
(一)授予对象范围: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士。
(二)具备资格: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中任重要职务,并连续任期五年以上,所任职企业多次入选开发区明星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三)评定标准:
1、引进高新技术、促进本区经济建设贡献突出的;
2、为本区招商引资、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3、在本区投资、经营等业绩突出的;
4、为本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贡献突出的;
5、资助本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6、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评选时间: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评选。
二、泰达特别贡献奖
“泰达特别贡献奖”是授予本年度为开发区的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科技进步以及文化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荣誉奖项。
(一)授予对象范围:外籍人员及港、澳、台胞和海外侨胞。
(二)评定标准:
1、引进高新技术、促进我区经济建设贡献突出的;
2、为我区招商引资、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3、为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
4、为我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文化事业贡献突出的;
5、在其他方面对我区贡献突出的。
(三)评选时间:每年12月份评选。
三、外国专家
外国专家是国家外专局授权天津市政府外办审批发证的,获得外国专家证书的外籍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一定的待遇。
(一)授予对象范围:外籍人员,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
(二)具备资格:
1、经济类外国专家必须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学位、技术职称;从事与本人专业、技术相应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其他条件。
2、文教类外国专家应是受聘在天津开发区具有《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外籍专业人员。
(三)评定标准:
经济类外国专家:
1、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
2、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级以上管理人员;
3、高新技术企业中产业技术中、高专业人员;
4、有政府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5、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文教类外国专家:
1、对华友好,愿与我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需要,身 体健康;
2、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其中长期文教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短期邀请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3、聘请一般语言外籍教师者,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四)评选时间:日常工作。
四、天津市荣誉市民
天津市“荣誉市民”为天津市政府授予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士和天津市以外其他人士的荣誉称号。
(一)授予对象范围: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士及天津市以外其他人士。
(二)具备资格:我区一般推荐已获得开发区“荣誉区民”的人员。
(三)评定标准:
1、长期坚持对华友好,积极推进本国与我国友好关系发展;
2、推进本国或本国某地区同我市的交往与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
3、在本国或本地区有较高声誉和影响。
(四)评选时间: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评选。
五、海河荣誉奖
天津市“海河荣誉奖”为天津市政府授予在津工作的外国专家(经济类外国专家和文教类外国专家)的最高荣誉奖项。
(一)参评人员范围:外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士。
(二)具备资格:我区一般推荐在我区工作的优秀外国专家。
(三)评定标准:
1、积极向我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方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为我工程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
3、为我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积极为我培养人才,向我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5、为我市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做出突出贡献;
6、企业经营管理的业绩显著,效益突出;
(四)评选时间:在当年的7月份申报有关材料,“十一”颁奖,每两年评选一届。
六、友谊奖
国家“友谊奖”为中国政府授予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经济类外国专家和文教类外国专家)的最高荣誉奖项。
(一)参评人员范围:外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士。
(二)具备资格:已获得天津市“海河荣誉奖”的外国专家。
(三)评定标准:
1、积极向我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方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为我工程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特别突出贡献;
3、为我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重要建议,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
4、积极为我培养人才,向我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特别突出贡献;
5、为我引进国外智力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
(四)评选时间:在当年的7月份申报有关材料,“十一”颁奖,每年评选一届。
以上就是对“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相关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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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算侵犯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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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侵犯荣誉权的行为具体如下: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这是最为常见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这一行为的主体一般为荣誉的授予组织。如有的荣誉授予组织在没有法定理由或非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他人已获得的荣誉。
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窃取、强占、冒领他人荣誉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非法侵占他人荣誉的侵权者与荣誉权人有一定的联系或关联。如某企业领导以该企业技术人员的一项设计为自己申报奖项并最终获奖,这即是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3、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主要的行为方式包括对他人获得的荣誉心怀不满,向授予组织诬告、诋毁荣誉权人,或者当众摘人荣誉牌匾、撕人荣誉证书,或者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荣誉名不符实等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诋毁他人荣誉侵权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限,如果只是发表一般的不当评价,不宜作侵权处理。
4、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获得荣誉往往能带来相应的物质利益。侵害荣誉权人物质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拒发或少发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如少发奖金),以破坏他人荣誉为目的故意损毁荣誉权人的奖杯、奖品、奖章等。如属过失损毁他人的奖杯、奖品等物,则应以一般的侵害财产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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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联系有哪些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联系有第一就是保护客体的相同性,直接点说就是名誉权与荣誉权是同一个人,只是形式上存在差异,第二就是不是财产权但是却和财产权的关系紧密联系,因为自己此类权益受到侵害,自己的利益就会间接受到影响,自己的财产就会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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