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了罪轻辩护意见检察院审查的时间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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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审查的时间一般是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一、提交了罪轻辩护意见检察院审查的时间是多久?

检察院审查的时间一般是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审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

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大多数辩护人都是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之后,把罪轻辩护意见直接交给法官的。

罪轻辩护意见能起到的作用也非常有限,无论是人民检察院还是法官,都应该综合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之后,尽可能的对犯罪嫌疑人给予公平公正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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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机关认定事实不清。
侦查机关的起诉书中指:“2011年11月23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酒后等五六人在聊城市汽车站十字路口东北角处寻衅滋事,当时王某拿着“U”型车锁,无故将骑着自行车回家路过汽车站十字路口的张某头部、左手指砸伤……。”侦查机关指控不属实,王某并不是无故将张某、李某打伤,当晚王某在机动车上副道上小便不对,张某在旁边经过时对王某进行辱骂更是不对,王某与张某理论是在情理当中。张某不但没有表示歉意,而且还助长事态发生,也就她打电话纠集其丈夫李某和其姐夫于某骑电动车赶到现场,其二人赶到后,不但不问明其因,而且还先动手拿起电动车篓内的锁就要欧打王某,王某为了自卫将锁夺了过来,相互殴打起来,在殴打过程中,王某的头部打伤。以上充分说明了该案的发生是由张某引起,因张某的辱骂才造成本案的发生,所以张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王某也是本案的受害人,公安机关应对王某受伤的事实也应查清,公安机关却没有侦查王某受伤的事实,这样对王某是不公平的,本案仅指控王某无故打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明显认定事实不清。
二、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不充分。
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被害人张某、李某陈述、涉案人于某陈述、作案工具“U”型车锁。
张某、李某、于某的陈述对案情的事实经过各执一词,互相矛盾,不能作为证据。而王某的供述前后一致,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公安机关在这供证不一的情况下,认定王某寻衅滋事罪,证据不充分,定案不准确。
三、由于侦查机关的失误,造成王某错过了作法医鉴定的时机。因此王某要求作伤情鉴定,请给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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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侦查机关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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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犯有寻衅滋事罪是不正确的。寻衅滋事罪在客观上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动机往往是“无事生非”或“小题大做”以殴打他人取乐、侵害的对象也是不特定人。本案中,被害人张某辱骂在机动车副道上小便的王某,随后张某又打电话给纠集其丈夫和姐夫赶到现场才导致案件的发生,并不是如侦查机关指控的无故打人。故本案的产生是有一定的事由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二罪名是有明显的区别,同时,该事件由被害人张某引起,王某伤人出于自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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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____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 事实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证据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适用法律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起诉量刑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请求本案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时,采纳辩护意见。
辩护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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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院审查起诉主要查清哪些事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事实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2、其他责任
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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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发后,王某某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对其从宽处理。
2、王某某系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前科。
3、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所犯罪行为无比后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今天法庭上,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亦供认不讳,愿意接受法庭公正审判,态度是积极的。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只是出于一时的冲动,才触犯刑法。王某某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改之意。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及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对王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时能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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