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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
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是:
(1)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
(2)产品的生产者是谁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产品缺陷侵权损害是由于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的责任后,生产者、销售者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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