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的帮助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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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是各涉案当事人有共同的犯意和共同的行为,而对于在事后提供帮助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帮助犯。从量刑上看,帮助犯受到的刑事处罚,可能会低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事后的帮助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吗?

一、事后的帮助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吗?

1、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之间应当有共同的犯意和共同的行为。事后帮助行为是指事先无通谋,在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因此可以看得出,事后帮助的行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主要责任的人。

二、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吗?

1、共同犯罪一般是需要区分主从犯的。

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关键性作用。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扮演着不重要的角色,从犯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2、共同犯罪与共犯的区别

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从犯)的余地。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有些公民虽然在事前并没有与他人一起谋划犯罪的细节,但是在事后却实施了帮助行为。这里的帮助行为包括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等。提供了事后帮助行为的公民,通常并不会被认定为是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但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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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帮助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吗?
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是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帮助该犯罪既遂的行为人毁灭罪证、隐匿该犯罪行为人的,都属于事后帮助的行为,这些事后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会对实施帮助行为的行为人单独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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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帮助犯和帮助犯区别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3、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4、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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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的帮助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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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唆使属于帮助犯还是共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言语唆使属于帮助犯还是共犯问题解答如下, 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分为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教唆犯与帮助犯亦称之为狭义的共犯。共同犯罪中,正犯是与狭义的共犯相对的概念。原则上,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是正犯,此外的参与者都是共犯。对共同犯罪的认定,要以认定正犯为核心,狭义的共犯的认定依赖于正犯的认定,只有认定了正犯,才能进一步认定教唆犯与帮助犯。在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只要能认定正犯的行为是由教唆犯的行为所引起,就能肯定教唆行为的成立;同样,只要能认定某人的行为对正犯的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就能肯定帮助行为的成立。本案中,文某等三人采取殴打、持刀威胁、语言恐吓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即属于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现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构成要件,是抢劫罪的正犯。本文认为冯某行为构成抢劫犯的共犯,属于帮助犯。
(一)首先,冯某行为不构成教唆犯。教唆行为的特点是使他人产生事实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了该意思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本案中,文某三人已经产生抢劫的意思的情况下,冯某要求顺便帮其抢一个手机的行为,冯某的要求未超出三人抢劫的意思范围之外,故不成立教唆犯。
(二)一般来说,帮助行为是使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更为容易的行为。帮助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前者是指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等物资性的帮助行为,后者是指精神上的帮助行为,如提供建议、强化犯意等等。本案中,冯某的行为,虽然未对文某等人的抢劫行为提供有形的帮助,但是其要求对文某等人的犯罪意思起到了强化作用,属于精神上的帮助行为,构成帮助犯。刑法之所以处罚帮助犯,是因为帮助行为通过正犯促进了对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因此,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这就要求帮助行为给正犯以心理的影响或者物理的影响,从而使实行行为更为容易。本案中,冯某的行为强化了文某等三人的犯罪意思,对三人实施抢劫行为具有促进作用,其行为和三人的抢劫行为与结果直接具有因果关系,故应当以属于抢劫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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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认定帮助犯的共谋犯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帮助犯应具有双重心理状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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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
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二,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三,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
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四,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如果在共谋中本身就存在默示行为或犯意具有模糊性、不明确,且不超出所能预见的范围,帮助犯的成立也毋庸置疑。
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行为的显性,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 第三。同时。 第二,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在共同犯罪中,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对于概括的故意,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一是预见特定,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才能成立;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主观上具有罪过。推荐阅读,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就能构成帮助犯,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一致,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手段相同,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在帮助犯的情形中,也能成立帮助犯,应当把握以下几点。在司法实践中,有其相对的性,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具体犯罪的结果,通常有两种情况,不可能是完全重合。进而论之,实践中,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通常实践中: 第一,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 第四。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彼此心领神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
共同犯罪的帮助犯的具体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行为的显性,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 第三。同时。 第二,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在共同犯罪中,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对于概括的故意,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一是预见特定,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才能成立;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主观上具有罪过。推荐阅读,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就能构成帮助犯,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一致,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手段相同,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在帮助犯的情形中,也能成立帮助犯,应当把握以下几点。在司法实践中,有其相对的性,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具体犯罪的结果,通常有两种情况,不可能是完全重合。进而论之,实践中,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通常实践中: 第一,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 第四。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彼此心领神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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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未遂构成帮助犯,帮助犯属于从犯,虽未具体实施犯罪,但主观上为犯罪提供帮助,在犯罪未遂案件中的从犯,如果犯罪情节轻微的,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很小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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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要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问题解答如下,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
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3、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
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4、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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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能怎么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
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3、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
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4、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有什么特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3、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4、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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