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务违约抵押物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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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中债务违约抵押物如何处理,抵押担保的责任范围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债务违约抵押物如何处理

一、民法典债务违约抵押物如何处理

怎样处理债务人的抵押物,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实现抵押物权,折价、拍卖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担保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担保物权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

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

2、利息。

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

3、违约金

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4、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如对担保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卖或者拍卖的费用等。

按照规定在民法典中如果债务违约抵押物会如何处理

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决定,作为是债权人可以实现抵押物权,折价、拍卖抵押物的,所以说借款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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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抵押权顺位亦为抵押权人的财产权利,抵押权人自然也可以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有两种,一为相对放弃,二为绝对放弃。相对放弃是指为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放弃抵押权的顺位。绝对放弃是指为全体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放弃抵押权的顺位。对于两种不同情形的放弃的法律后果,《物权法》并没有进一步说明,但一般在学理上认为,在相对放情形下,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归属以及顺位并无变化,仅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抵押权人与受放弃利益的抵押权人成为同一顺位的抵押权人,其所得分配的金额与受放弃利益的抵押权人应分配的金额共同合并后,按照其各自的抵押担保债权额比例进行分配。在绝对放弃情形下,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依照其次序升进。但在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的抵押权,其顺位应当位于放弃顺位的抵押权之后。存在债务人自物担保、第三人他物担保或者第三人的保证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抵押权的放弃和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均会应当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依据《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除非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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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当户在甲方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当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小写)______
1.2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抵押典当。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当金、利息、综合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三条 抵押物 乙方自愿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给甲方。 第四条 抵押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附合物、混合物、从权利、代位权、加工物和孳息。 第五条 抵押物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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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乙方应当就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7.1甲方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甲方要求的险种、投保金额,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低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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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乙方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甲方: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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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或被采取保全措施,或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申请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乙方应当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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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展期或增加主债权外,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9.9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过户费、保管费、诉讼费等。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2乙方在本合同第九条
9.1、
9.2款中做虚假声明,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3非应甲方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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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的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均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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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债权处置后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权人清偿。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多于债务的本金利息的部分,应该归还给抵押人。

  
(2)债权人债权转让协议上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①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按登记顺序先后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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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抵押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为他人设立抵押的,由于并不转移占有,所以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最关键的是还享有处分权,所以在处分了抵押物后是有效的。
结合《物权法》第191条,并对照《担保法》第49条第1款、《担保法解释》第67条(具体条文见注释)可以作如下理解:
(一)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
(二)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
(1)转让抵押物应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规定,由原来的通知抵押权人变化为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2)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依据是《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三)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其行为效力如何 为了清楚地阐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分几种情形讨论:
(1)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不包括动产浮动抵押)抵押权,下面就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甲欠乙债务10万元,以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甲以15万元价格出售给丙,丙交车款后,甲交付汽车,后才告知乙。乙称不同意甲出卖,遂起纠纷。问:该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分析:可以肯定地说,甲、丙的买卖行为并非当然、绝对无效,而是属于“对特定第三人(债权人)无效的法律行为。因为这里存在多种可能情形:
可能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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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情形之
二:丙取得汽车后,将应付车款15万元中的10万元提前代为清偿给乙或者提存、或者在甲、乙债务到期时将10万元直接交付给乙,余款5万元交付给甲。此时,乙没有必要也无权主张甲、丙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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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丙相互交付汽车、车款后,乙对汽车主张抵押权,丙为保住汽车,另拿出10万元代甲向乙清偿债务。此时,乙也无权请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四:甲、丙相互交付汽车、房款后,乙主张汽车的抵押权,但甲拒不清偿债务,丙也无所表示,此时,乙有必要、也有权利主张甲、丙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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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若甲、并约定的车款仅为5万元,远远低于汽车价值10万元,乙有必要、也有权利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以执行该汽车以获得优先受偿。
结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抵押权不仅有效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容否认。但是,这并不能得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抵押物转让行为当然无效的结论。只有那些已经损害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擅自转让行为,经债权人主张且经过判决认定无效的,方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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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已经设立抵押并办理登记的浮动动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的,原则上亦适用上述规则。但有一个特殊规则:不得对抗在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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