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屋买卖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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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中房屋买卖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民法典中房屋买卖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一、民法典中房屋买卖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按揭买房屋的,购买房屋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如何认定

个人债务的范围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

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

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购买房屋的,银行按揭对于夫妻双方而言是双方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所以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双方共同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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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效力在我国,房产证是最有效的认定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就是房屋所有人,任何人看到房产证时都会想当然的认为该登记名字就是产权人名字。因此对于共同共有房屋,产权证上名字不同时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产生的效果也不同:
1、产权登记在该出卖人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在该方出卖房屋时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单独所有人,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房屋登记的,双方之间的房屋交易就是正常的房屋交易,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只能向出卖人要求赔偿,但由于产权证上确实只有一方名字,因此其他共有人对与出卖人之间存在共有关系负有证明责任。
2、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的共同所有人出卖共有财产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因此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时,出卖人显然没有处分权,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如果出卖人没有提交证明书但是买受人善意即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依据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只能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包括房款的份额分配和丧失优先购买权等带来的损失。
二、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应对
1、产权登记前一方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在产权登记之前无论其是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并没有转移,此时其他共有人在知道情况后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可以在向前或者在对案件进行审理中申请。关于房产纠纷的受理是房产所在地的基层。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没有,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人民将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一般来说。需要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
2、产权登记后产权登记之后,原则上是已经发生产权的转移,但是根据买受人的主观态度会有不同情形。(
1)买受人是善意的即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依据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只能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包括房款的份额分配和丧失优先购买权等带来的损失。(
2)买受人是恶意的,此时需要其他共有人对买受人恶意付举证责任,如果确属恶意,则可以对产权登记进行异议登记。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后,起到一个该物权在争议阶段的警示的作用,如果买卖双方继续交易该房屋,买受人会承担潜在风险,一旦异议成立,买受人不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信赖利益不再受到保护。这样的话可以保证买受人在15日内不能通过产权登记取得产权。但是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的,异议登记就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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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应该依照夫妻的离婚方式,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也就相应不同。
(1)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
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就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但是双方在协议时,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这些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2)向提起离婚的方式
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进行判决。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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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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