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钱不还起诉后并不是必须要调解
根据《民法典》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院在调解债务纠纷的过程之中,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调解吗?
1、法院在调解债务纠纷的过程之中,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调解。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5)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3、发生债务纠纷后,通过调解解决债务纠纷的,调解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3)人民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送达到双方后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债务纠纷之后,即使纠纷已经被法院受理,只要借款人、债务人原因,也可以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法院经过调解后,若是债务双方就还款事宜协商达成了一致,那么法院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债务双方当事人、调解主持人,都需要在调解协商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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