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刑事拘留错误如何处理?
1、公安刑事拘留错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
刑事拘留是不同于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是属于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拘留的人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的措施不妥的,应该做出或者是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2、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刑事强制措施。
主要是针对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其期限为三日,但可以延期至七日;如果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之一的,方可延期至三十日。如果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话,则超期部分肯定应该赔偿。
二、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错误,需要支付国家赔偿金吗?
1、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错误,可能需要支付国家赔偿金。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刑事拘留有如下特点:
(1)主体唯一性
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只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
(2)实施强制性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公安机关若是发现不应当对特定的公民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需要将其释放。根据规定,即使公安机关错误的采取了刑事拘留的措施,被拘留者也并不一定可以获得国家赔偿金。若被拘留者,最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提出希望获得国家赔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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