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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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主观要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3、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4、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包括下列3种情况: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已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它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罪侵害的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害的是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后者侵害的则是泛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两罪在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只是非法侵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没有破坏行为;而后者则是违反有关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将计算机作为工具,通过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内存储的数据等方式进行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应分别以诈骗、 盗窃、贪污、窃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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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多久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一般在造成了严重后果之后,那么才有可能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按照《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一般是给予行为人拘役或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而要是因此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那么就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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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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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现在被抓了。不知道要怎样处置,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怎样处置呢?
[律师回复] 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第六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
(二)造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的;
(三)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
(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三)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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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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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诉期是多久,我朋友因为害怕就跑了,现在已经一年过去了,不知道还在追溯吗
[律师回复]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
(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
(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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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罚金吗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没有罚金,会判有期徒刑。计算机在当今社会地位是相当的高,可以说生活的一切都离不开计算机,计算机的数据一旦丢失会带来很大的损失,不过能破坏计算机的人,也不是一般人,都是电脑人才,建议用到正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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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是学法律的,但是由于刚刚开始学习,对一些词语还不是很熟悉,想问一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刑会被判多久
[律师回复]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第六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
(二)造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的;
(三)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
(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三)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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