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申请假释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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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假释的主体必须是因犯罪或违法行为接受法院判决处以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服务人员,并且有期徒刑需要实际执行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需要实际执行13年以上;2、犯罪分子在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坦白从宽,积极接受改造,证明其自身行为,不再危害社会利益,并由相关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请申请书申请假释;3、不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服刑人员申请假释条件有哪些

一、服刑人员申请假释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前诉规定主要反映三个方面:

其一,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且必须满足一定的执行刑期条件。

根据规定,以下对象就不得假释:第一,累犯;第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其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二、如何确定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现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伏法;

(2)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根据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应当定期向社区矫正机关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情况,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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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如何申请假释
服刑人员假释申请需通过狱方递交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包括评审鉴定表、纪律奖惩记录、判决书等材料,涉及未成年或特殊群体需附信息。法院审查材料完整性、法律效力后,组成合议庭审理,确定假释资格。假释期限自裁定日起算,考察期一般为剩余刑期,期间不减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自假释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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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怎么申请假释
服刑犯人假释流程如下:先由执行机构提出假释建议,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法院收到建议后,组成合议庭审理,重点考察犯人是否有悔过自新或立功表现。若犯人符合假释条件,法院将依法裁定假释。此流程确保了假释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有助于犯人重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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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的假释手续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服刑人员的假释手续是怎样的
假释程序: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书;
二、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收到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假释。
惩罚的目的在于自省。自省的目的在于改过自新。只要服刑人员满足假释的条件,就可享有从宽政策的待遇。
服役人员的假释条件条件如下:
一、主体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服役人员。对屡教不改和泛暴力性质的罪犯除外。因为其犯罪性质恶劣,不应予以假释,假释的主体具有一定性。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享有被假释的机会。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服役人员,并且表现良好,有悔过之心的重大表现,积极改过,才有可能被假释。
二、被假释的前提是积极改过自新。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假释作为一种鼓励犯罪人员积极改造的刑事制度,其目的在于鼓励罪犯积极改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所以被假释的前提是深刻自省,比较深入透彻的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用实际行动证明自身的改错觉悟以及不再有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服刑人员要在服役期间。被假释的条件成立于服役人员在服役期间。换句话说,不是说满足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翻译人员,就可以获得假释的机会。所有的改过自新,都是在接受教育改造之后才会形成的所以服务人员的假释必须是在服役开始一段时间后,而不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立刻采取。
为维护人民法律严肃性和判决的稳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第85条有关司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复议人员,若要获得假释,需再辅以一定的时间之后当具备上述条件之后,优秀的服务人员将会方可申请,若被判为无期徒刑的服役人员,须在复印后13年才能提出申请。除非因国家需求的特殊情况,才能够提前获得假释。这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灵活性。
当然,重要的是如果复印人员要想得到假释的机会,就必须好好表现,好好接受教育,这样的执行人员还会根据服务人员的实际情况,向提请减刑或假释的请求,并递交书面申请书,俗称《提请假释申请书》,其中包括以书面形式表述这名服役人员有重大表现,并附带改过自新的相关的具体材料证明。在受理申请之后会进行审查,用通过组合议庭的方式方法来进行审理相关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服役人员,会判出减刑或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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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可以假释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服刑人员可以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这一立法规定的旨意值得探究。我们不妨先假设说立法者乃出于对累犯、暴力长刑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而欲强化刑罚的报应和惩罚功能的考虑,我们会发现这一立法旨趣与现行立法之规定其实是相悖的。因为立法对累犯和暴力长刑犯关上假释的大门,却仍敞开着减刑的大门。除共同需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之条件外,这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假释还另附有“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显然,假释的适用应是比减刑更为严格、谨慎的,若果基于“重重”的观念,从而重惩累犯和暴力长刑犯,就不应当又赋予他们适用起来要比假释其实更为宽松的减刑却排斥更为严格运用的假释。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中不尽一致、互相矛盾的地方。如果排除上述对立法者的考虑所作的假设,认为除了要强化报应惩罚外,立法对累犯和暴力长刑犯也是寄予对之教育改造的希望的,只不过他们因为屡教不改或所犯罪行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消除至“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程度需要力度更大乃至法定全刑的狱内监管改造。然而,同样地,这也与在法定全刑期未满,依减刑而提前被放之于社会的立法规定相矛盾。一方面,既然能适用减刑,意即表明该受刑人至少“认真遵守了监规,接受了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也已具备了假释的大部分条件,不是非得法定全刑的教育改造;另一方面,如果说由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难以判定和或未能满足,那么减少刑期离狱不是比尚附有保护观察、监督管束的假释离狱更加没有考虑到或未加判断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吗?又怎么达到“对社会治安及稳定的社会环境所作的特别保护”之旨意呢?探究假释禁止性规定的初衷,我们得出的一点关于立法本身的结论是:对这类罪犯的适用是否适用假释与减刑的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平衡,立法的规定有矛盾之嫌。
其次,如上文所言,较之于减刑的适用,假释还需要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而这也是累犯、暴力长刑犯可适用减刑却不得适用假释的根本标志所在。于此,笔者大胆认为,立法之所以将累犯、暴力长刑犯排除在假释适用之列,也许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认为该类罪犯具有较大的再危害社会可能性,但是,即便是较大的可能也只是一种可能性,它并不代表着必然发生,所以立法者以此来排除累犯、暴力长刑犯适用假释理由并不充分;再者,罪犯是否会“再危害社会”应是行刑机关在犯人服刑期间基于其表现、人格的综合考察和预测而作出的判断,而非立法者在立法中基于自己的“先见”作出的既不具体也毫无区别的一概而论的判断,立法中的如此规定显然是将立法者的判断代替了应由行刑机关作出的判断,有越俎代庖之嫌,这在立法上当然是不科学的。
再次,对累犯和暴力犯不得适用假释,减刑便成为激励这些罪犯的主要措施。然而正如本文在第二章第三节“假释的功能”中对假释“补偿功能”已经论述的,减刑自身存在缺乏预后性、过渡性和可监督性的缺点,在累犯和暴力犯长刑法上也将毫不逊色地体现。在“减刑考验制度”
⑥尚未建立之前,假释因其恰恰具备减刑所不具备的预后性、过渡性和可监督性的特点而比减刑实际上更有可适用的余地。
复次,就暴力长刑犯而言,该款对假释对象作出明确限制的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却存在难以做到区别对待。例如:在押犯中依照刑法处理的暴力犯中,有一部分在犯罪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或从属地位,有的犯罪分子原来本质不坏,如义愤者、带有为民除害性质的大义灭亲者以及一些文化修养较高、因婚姻家庭冲突一时酿成悲剧者等等。这类人悔改意识强,改造表现积极,循规蹈矩,对自己要求严格,行为举止文明,对家庭子女有较强责任感,经教育能自觉养成爱劳动爱社会的良好品行,他们与严重危害社会、性质恶劣、恶习深、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罪犯有十分明显的区别。对这类罪犯显然应该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并且区别故意和过失,在谨慎的前提下考虑适用假释。立法所规定的完全否定假释的适用,实际上,抹煞了暴力长刑犯中完全可能存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上的差别性,忽略了刑罚个别化的真正要义。
最后,这一规定同时还忽视了对未成年犯的保护,限制了对未成年犯假释的适用。因为根据这一规定,未成年犯同成年犯一样被排除在假释的适用之外。
服刑人员的假释手续是要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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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程序: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书;
二、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收到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假释。
惩罚的目的在于自省。自省的目的在于改过自新。只要服刑人员满足假释的条件,就可享有从宽政策的待遇。
服役人员的假释条件条件如下:
一、主体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服役人员。对屡教不改和泛暴力性质的罪犯除外。因为其犯罪性质恶劣,不应予以假释,假释的主体具有一定性。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享有被假释的机会。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服役人员,并且表现良好,有悔过之心的重大表现,积极改过,才有可能被假释。
二、被假释的前提是积极改过自新。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假释作为一种鼓励犯罪人员积极改造的刑事制度,其目的在于鼓励罪犯积极改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所以被假释的前提是深刻自省,比较深入透彻的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用实际行动证明自身的改错觉悟以及不再有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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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假释申请需通过狱方递交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包括评审鉴定表、纪律奖惩记录、判决书等材料,涉及未成年或特殊群体需附信息。法院审查材料完整性、法律效力后,组成合议庭审理,确定假释资格。假释期限自裁定日起算,考察期一般为剩余刑期,期间不减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自假释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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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可以假释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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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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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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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一立法规定的旨意值得探究。我们不妨先假设说立法者乃出于对累犯、暴力长刑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而欲强化刑罚的报应和惩罚功能的考虑,我们会发现这一立法旨趣与现行立法之规定其实是相悖的。因为立法对累犯和暴力长刑犯关上假释的大门,却仍敞开着减刑的大门。除共同需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之条件外,这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假释还另附有“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显然,假释的适用应是比减刑更为严格、谨慎的,若果基于“重重”的观念,从而重惩累犯和暴力长刑犯,就不应当又赋予他们适用起来要比假释其实更为宽松的减刑却排斥更为严格运用的假释。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中不尽一致、互相矛盾的地方。如果排除上述对立法者的考虑所作的假设,认为除了要强化报应惩罚外,立法对累犯和暴力长刑犯也是寄予对之教育改造的希望的,只不过他们因为屡教不改或所犯罪行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消除至“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程度需要力度更大乃至法定全刑的狱内监管改造。然而,同样地,这也与在法定全刑期未满,依减刑而提前被放之于社会的立法规定相矛盾。一方面,既然能适用减刑,意即表明该受刑人至少“认真遵守了监规,接受了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也已具备了假释的大部分条件,不是非得法定全刑的教育改造;另一方面,如果说由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难以判定和或未能满足,那么减少刑期离狱不是比尚附有保护观察、监督管束的假释离狱更加没有考虑到或未加判断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吗?又怎么达到“对社会治安及稳定的社会环境所作的特别保护”之旨意呢?探究假释禁止性规定的初衷,我们得出的一点关于立法本身的结论是:对这类罪犯的适用是否适用假释与减刑的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平衡,立法的规定有矛盾之嫌。
其次,如上文所言,较之于减刑的适用,假释还需要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而这也是累犯、暴力长刑犯可适用减刑却不得适用假释的根本标志所在。于此,笔者大胆认为,立法之所以将累犯、暴力长刑犯排除在假释适用之列,也许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认为该类罪犯具有较大的再危害社会可能性,但是,即便是较大的可能也只是一种可能性,它并不代表着必然发生,所以立法者以此来排除累犯、暴力长刑犯适用假释理由并不充分;再者,罪犯是否会“再危害社会”应是行刑机关在犯人服刑期间基于其表现、人格的综合考察和预测而作出的判断,而非立法者在立法中基于自己的“先见”作出的既不具体也毫无区别的一概而论的判断,立法中的如此规定显然是将立法者的判断代替了应由行刑机关作出的判断,有越俎代庖之嫌,这在立法上当然是不科学的。
再次,对累犯和暴力犯不得适用假释,减刑便成为激励这些罪犯的主要措施。然而正如本文在第二章第三节“假释的功能”中对假释“补偿功能”已经论述的,减刑自身存在缺乏预后性、过渡性和可监督性的缺点,在累犯和暴力犯长刑法上也将毫不逊色地体现。在“减刑考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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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这一规定同时还忽视了对未成年犯的保护,限制了对未成年犯假释的适用。因为根据这一规定,未成年犯同成年犯一样被排除在假释的适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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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如何申请假释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服刑人员如何申请假释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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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怎么申请假释
服刑人员如何提出假释申请关于在押囚犯申请假释的相关事宜:(1)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在押犯人提出的假释请求,应首先由执行机关向具有中级以上法院资格的司法机构提交书面的假释建议;(2)接收到假释建议书之后,具有中级以上法院资格的司法机构需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特殊审判庭,对该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理,尤其需要着重审查罪犯是否确实存在悔过自新或立功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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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毒服刑多久可以假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贩毒服刑多久可以假释问题解答如下, 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因此,符合上诉条件的犯罪分子,是可以假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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