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二类精神药品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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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贩卖二类精神药品量刑标准是什么?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贩卖二类精神药品量刑标准是什么?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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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精神药品是毒品吗
看具体情况,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属于毒品。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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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卖精神药品算不算精神药品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某是广东省开平市人,在恩平市开设个体药店。从今年8月初开始,他竟然在其开设的药店内向吸毒人员贩卖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据《江门日报》报道,8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关某向他人购回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一批,当日下午5时许,他在药店内把这些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关某店内和仓库中搜获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450粒和地西泮注射液3113支。经鉴定,上述两种药品分别含有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成份。近日,恩平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关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视点《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丁丙诺啡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一类,地西泮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二类,连续使用会使人产生依赖,形成瘾癖。根据国家对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类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被告人关某违反国家相关管理法规,明知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而非法销售给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47条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连续使用丁丙诺啡会使人产生依赖性,形成瘾癖,而且一旦成瘾,比还难戒除,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应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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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禁药精神药品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某是广东省开平市人,在恩平市开设个体药店。从今年8月初开始,他竟然在其开设的药店内向吸毒人员贩卖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据《江门日报》报道,8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关某向他人购回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一批,当日下午5时许,他在药店内把这些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关某店内和仓库中搜获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450粒和地西泮注射液3113支。经鉴定,上述两种药品分别含有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成份。近日,恩平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关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视点《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丁丙诺啡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一类,地西泮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二类,连续使用会使人产生依赖,形成瘾癖。根据国家对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类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被告人关某违反国家相关管理法规,明知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而非法销售给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47条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连续使用丁丙诺啡会使人产生依赖性,形成瘾癖,而且一旦成瘾,比还难戒除,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应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贩卖精神药品属于刑事犯罪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某是广东省开平市人,在恩平市开设个体药店。从今年8月初开始,他竟然在其开设的药店内向吸毒人员贩卖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据《江门日报》报道,8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关某向他人购回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一批,当日下午5时许,他在药店内把这些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关某店内和仓库中搜获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450粒和地西泮注射液3113支。经鉴定,上述两种药品分别含有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成份。近日,恩平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关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视点《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丁丙诺啡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一类,地西泮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二类,连续使用会使人产生依赖,形成瘾癖。根据国家对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类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被告人关某违反国家相关管理法规,明知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而非法销售给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47条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连续使用丁丙诺啡会使人产生依赖性,形成瘾癖,而且一旦成瘾,比还难戒除,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应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贩卖管制精神药品也属于毒品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贩卖管制精神药品也属于毒品犯罪吗问题解答如下, 关某是广东省开平市人,在恩平市开设个体药店。从今年8月初开始,他竟然在其开设的药店内向吸毒人员贩卖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据《江门日报》报道,8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关某向他人购回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一批,当日下午5时许,他在药店内把这些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关某店内和仓库中搜获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450粒和地西泮注射液3113支。经鉴定,上述两种药品分别含有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成份。近日,恩平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关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视点《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丁丙诺啡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一类,地西泮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二类,连续使用会使人产生依赖,形成瘾癖。根据国家对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类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被告人关某违反国家相关管理法规,明知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而非法销售给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47条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连续使用丁丙诺啡会使人产生依赖性,形成瘾癖,而且一旦成瘾,比还难戒除,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应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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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二类精神药品量刑标准是什么?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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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管制精神药品也属于毒品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贩卖管制精神药品也属于毒品犯罪吗问题解答如下, 关某是广东省开平市人,在恩平市开设个体药店。从今年8月初开始,他竟然在其开设的药店内向吸毒人员贩卖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据《江门日报》报道,8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关某向他人购回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一批,当日下午5时许,他在药店内把这些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关某店内和仓库中搜获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450粒和地西泮注射液3113支。经鉴定,上述两种药品分别含有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成份。近日,恩平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关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视点《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丁丙诺啡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一类,地西泮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二类,连续使用会使人产生依赖,形成瘾癖。根据国家对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类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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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毒品吗
属于。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且其具有依赖性;非法性;危害性三大基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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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由哪些构成?
[律师回复]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品、的管理制度。《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动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都对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使用、输出、输入等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对品和精神药物的管制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公约所制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包括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方法》(84年卫药第8号=,《品管理办法》(国发103号=,《品生产管理办法》(国药联二字82第97号=、《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供字80第612号、卫药字80第42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如果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提供品或。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合,如医生利用自己熟悉药品库房的机会,深夜从库房盗取药品后或者将自己非法持有如祖传的、受赠的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毒品提供给吸毒的人,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既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提供。行为人提供给吸毒者以品或,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提供,包括货币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换取其他劳务、抵偿债务的,不属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为一种贩卖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胁迫医务人员开具药品,精神药品,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品,主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使人产生身体的依赖性、易形成瘾癖的吗啡、杜冷丁等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体产生依赖性的甲基苯丙胺、安纳咖、安眠酮等药品。品和可以在医学上使用,但使用不当或者使用过量同时会使人上瘾,危及身体健康。根据有关公约和禁毒法、刑法的规定,品、属于严格管制的药品,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因此,这类药品使用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批,有关医务人员不得随意乱开药方为病人提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规定的“胁迫”,是指对医务人员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医务人员开具品或者。“欺骗”,是指编造虚假事实,如编造谎言,谎称本人或家人、亲友患有癌症,急需品或者等情况,让医务人员信以为真,为其开出品、。“医务人员”,既包括在医院从业有开具处方权的正式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如医院门诊或者急诊医生,也包括虽没有开处方的权力,但可以通过其他有开处方权的医生开出药品的从事医务工作的研究人员、司药人员、护士、医院行政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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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怎么量刑?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量刑,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7年有期徒刑,另外法律上还规定了向吸毒人员提供上述药品的,是从严进行处罚的,单位犯罪的可以对单位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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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胁迫医务人员开具药品,精神药品应当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品,主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使人产生身体的依赖性、易形成瘾癖的吗啡、杜冷丁等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体产生依赖性的甲基苯丙胺、安纳咖、安眠酮等药品。品和可以在医学上使用,但使用不当或者使用过量同时会使人上瘾,危及身体健康。根据有关公约和禁毒法、刑法的规定,品、属于严格管制的药品,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因此,这类药品使用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批,有关医务人员不得随意乱开药方为病人提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规定的“胁迫”,是指对医务人员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医务人员开具品或者。“欺骗”,是指编造虚假事实,如编造谎言,谎称本人或家人、亲友患有癌症,急需品或者等情况,让医务人员信以为真,为其开出品、。“医务人员”,既包括在医院从业有开具处方权的正式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如医院门诊或者急诊医生,也包括虽没有开处方的权力,但可以通过其他有开处方权的医生开出药品的从事医务工作的研究人员、司药人员、护士、医院行政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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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会判得重吗?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有可能会判得重,但是并不能简单的从罪名来判断量刑是否严重,而是需要结合犯罪行为实施之后造成的不良影响等相关因素来判断。若是他人使用了非法提供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之后后,并没有迷恋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也没有危害到身体健康,那么此时非法提供者可能只会受到拘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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