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担保合同没有效。
2、如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亦一同解除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合同是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而附设的独立存在的合同,如主合同尚未完全结清,尚有未履行的义务(包括合同解除后应当履行的义务),担保合同仍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担保合同并不因主合同的解释而当然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因主合同的解除而不能免除主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时,那么担保人仍应对该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当然,如果双方约定合同担保在主合同解除时同时解除的那么就不用承担但是债务人将无法免除责任建议及时联系律师。
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也会跟着失效,这个时候的担保人就不用承担任何的担保义务了。
做担保人是有一定的风险的,所以在给别人进行担保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因为担保而对自己造成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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