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犯罪有什么特点和趋势?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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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票据诈骗犯罪有什么特点和趋势?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票据诈骗犯罪有什么特点和趋势?

票据诈骗犯罪具有以下特点和趋势:

1、发案率高并呈逐年递增趋势票据诈骗犯罪日趋猖獗,并呈逐年递增趋势,且递增幅度以成倍势头上升。

2、金额巨大,银行、客户损失严重。

票据诈骗犯罪的金额无论单笔还是合计数,均呈大幅上升趋势,且金额巨大。

票据诈骗犯罪给银行、客户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威胁了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使银行票据结算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3、活动职业化和团伙化。

许多票据诈骗犯罪活动都有比较严密的组织和周密的策划,犯罪分子内部分工明确,相互掩护,精心设计,设置圈套,骗取银行、客户资金,呈现出职业化和团伙化特点,形成票据印制、实施诈骗和洗钱等犯罪活动的一条龙“作业”。

4、手段多样化和智能化。

诈骗手段多样化,如使用“克隆”票据、伪造投递假汇款电报、买通邮局工作人员拍发假查复电报等;

诈骗手段已从传统的办法向借助高科技手段转化,如采用计算机高清晰度扫描技术伪造他人签章;

部分犯罪分子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较熟悉银行业务。

5、以汇票为主,且有向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蔓延的趋势。

票据诈骗犯罪以汇票为主,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又是重点目标,近年有向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蔓延的趋势。

使用伪造、变造的进账单回单、收款通知、汇兑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

6、内外勾结案件较多。

由于少数银行内部管理混乱、内控机制不健全,有章不循以及忽视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和监督,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为犯罪分子提供客户预留签章、提供虚假证明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票据诈骗犯罪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也会让银行和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失,在此犯罪的行为上也更样化,而且也越来越高科技,同时对于每年的犯罪案件也越来越多,执法人员在对此犯罪的行为打击也越来越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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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行业有哪些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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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学里是学习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打算写关于职务犯罪的,我想问一下2017年职务犯罪趋势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2017年职务犯罪趋势主要有:
一是职务犯罪的主体在逐步扩展和延伸,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职务犯罪的主体几乎涵盖了国家机构的所有组织形态和各级公职人员,且在一些地区、一些系统和部门继续扩展和延伸。犯罪手法从利用权力聚敛财物向用钱财操纵、支配权力和获得权力的方面发展。
二是腐败犯罪的群体化趋势愈加明显。这些年,违法犯罪分子不得不考虑相应工作流程上其他人的利益,因而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共同作案的增多、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已由比较隐蔽的方式向半公开、公开方向发展,进而在一个地区、一个系统、一个部门形成群体化规模,这就是窝案串案多的主要原因。
三、腐败犯罪追求的目标正在发生根本性改变。犯罪分子往往用贪污、受贿获取的巨额赃款,或者挪用巨额公款进行投资营利,不断扩大私人资本的积累量,犯罪涉案金额越来越大。重庆市丰都县国土局局长黄发祥贪污1500余万元移民征地补偿金,用于修建私人高档宾馆,目的就是为了扩大资本积累。
四、腐败犯罪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不仅表现为高技术犯罪越来越多,更重要的是,职务犯罪谋略和心理承受能力不断增强。犯罪分子事先谋划、周密安排、隐弊动机、降低风险已成为腐败犯罪的共性趋势。因此,利用高技术犯罪,以形式上合法行为掩盖实质上的腐败犯罪行为,事前已制定出事发后对策的犯罪层出不穷,使腐败犯罪更加隐弊,难以发现,查处难度也加大。
五、腐败犯罪呈波段式发展的恶性态势。腐败犯罪发案率的高低与国家大的战略结构调整、重大经济活动、市场活跃程度和对腐败犯罪集中打击力度的强弱密切相关,以几年为一个周期,跌宕起伏,呈波段式发展的恶性态势。据分析,本世纪10年,重庆市仍将处于贪污贿赂犯罪和其他腐败现象的多发、高发期。三峡移民、西部大开发、大建设、重大生态工程和环保工程相继上马,同样面临腐败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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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行贿受贿犯罪的特点、趋向、原因和对策,哪位朋友能全面的帮我给行贿受贿分析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二、行贿犯罪几个趋向
  
(一)“细水长流式”行贿
  大多数行贿者不再为一时、一事之利而行贿,而是谋求与受贿者,从感情上相互建立长期稳固的权钱交易关系。行贿者通过细水长流式的各种人情往来,采取多次行贿多次谋利的方式,既可以同受贿方建立情感上的联络,又可以逐渐攻破受贿者的心理防线。一旦案发又往往容易建立攻守同盟,减少犯罪的“风险”。在40起行贿犯罪案中,23起案件行贿对象固定,行贿行为3次以上,多的达25次。16起案件首末次行贿时间间隔长达两年以上。如行贿人吴某从2001年至2007年长达6年的时间段,先后15次对两名受贿人行贿人民币26.7万元。行贿人杨某从2003年至2010年先后25次行贿人民币21.6万元。
  
(二)“牵线搭桥式”行贿
  窝案、串案大幅度上升。很多行贿人为谋取不当利益而连续作案,采取各种手段、各种方式贿赂多位国家工作人员,或连续几年向同一个人行贿,或向某一领域的多人行贿,办理一案就可以挖出一窝、牵出一串。这种从一对一的“点对点”式行贿发展到一对多的“点对群”式行贿,成为行贿犯罪又一个重要趋势。如行贿人杨某向上海金山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沈某一人行贿案中,杨某又介绍陆某、李某和彭某等人向沈某行贿,牵连出一串行贿犯罪案件。
  
(三)“公款账外式”行贿
  不惜将单位资金用做对外经济往来的“好处费”,开设账外“小金库”,由集体决定或以集体和单位的名义,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以争取项目、资金、贷款、工程等。这种行贿名义上是为了单位,但对于惩治行贿犯罪而言,如何认定部门、企业以帐外“小金库”资金作为行贿犯罪的主要资金来源,困难重重。既使东窗事发,那些“账外资金”流转、使用会给侦查和定罪量刑带来相当困难。如何某、葛某用公司钱款,以“促销费”名义行贿,并对这些“促销费”以“账外账”的方式进行了记载。
  三、行贿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法制观念较为淡薄,普遍存有侥幸心理
  一是接受法制教育和犯罪预防知识的途径有限,形成了法制教育的盲区。二是对社会潜规则的认同冲淡了法制观念,拿钱办事是“行规”,是“迫不得已”,因此你送我送大家送,行贿者乐意、收钱者坦然,毫无道德上的负罪感和心理上的愧疚感。三是对传统文化价值认识有误,认为逢年过节、婚嫁开业等礼尚往来乃正常的人际交往,趁机向有所求的对象送礼,这就必然为行贿者提供了方便。
  
(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平竞争观念弱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如何击败对手,在市场中立足生存、发展壮大,成为每一个企业公司面临的重大挑战。竞争不可避免,而公平竞争的理念却并未全面扎根。一些公司、企业千方百计绕开公平竞争,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向主管人员行贿,以达到排挤其他竞争者、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权力运作监管缺位,权钱交易有机可寻
  权力高度集中与资源分配不均,对资金和项目较为集中的实权单位监管乏力,官员的一句话、一个批示,往往就意味着一笔巨额财富,这就给权力寻租以可乘之机。加之部分经济领域内竞争体制并不完备,更加刺激了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生存和发展,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托人情、找关系,基于趋利避害的天性去争相行贿,排挤其他竞争者。
  
(四)惩罚不力,难以震慑、遏制行贿犯罪
  一方面法律打击不力。由于行受贿犯罪隐蔽性强,加之握有实权的受贿人的庇护而难以侦破。另一方面,对于行贿案件,相比起受贿案件的刑事处罚畸轻,难以震慑犯罪。同时,法制宣传不力。对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宣传不够,相当一部分人仍存在法制观念薄弱的情形。而且,舆论导向存在偏差,对贪官落马、受贿犯罪频繁报道,相比而言对于行贿犯罪的报道少之又少。殊不知,行贿才是受贿的源头。
  四、预防行贿犯罪的建议
  
(一)着重法治预防,有力提高行贿犯罪成本
  基于行贿受贿的孪生关系,行受贿双方易形成攻守同盟,从而难以侦破。因此检察机关往往不得已将行贿者的口供作为突破口,为了获取行贿人的证言,司法机关往往依法免予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甚至超越法律的规定“给政策”,致使行贿犯罪普遍量刑偏轻。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加大查处力度,使犯罪人员的法律风险和道德损失大于其非法收入,即增加其犯罪成本,从而达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目的。
  
(二)着重宣传预防,大力营造打击行贿氛围
  检察机关各部门,尤其是预防部门要把行贿犯罪作为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领域,一方面积极开展预防宣传警示教育,可以有针对性地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如举办反贿赂图片展览、编印法制宣传册、召开座谈会,讲法析疑等,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打击行贿犯罪的良好氛围,使行贿犯罪失去社会心理基础。另一方面要进行广泛而深入的预防调研,认真分析每一起案件的发案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
  
(三)着重技术预防,扩大“行贿档案”查询功效
  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行贿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针对行贿犯罪多发的领域,试点推行警示制度和廉洁准入制度。具体而言,由系统对内部分析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有严重行贿行为的个人和单位发出预警提示,并区分情形限制有不良记录的主体进入有关商业领域。检察机关可以建立配套的行贿嫌疑人预警制度,根据预警提示的信息,检察机关可以检察建议等形式向有关的国有单位或者重点建设工程等进行信息披露和预警提示。
  
(四)着重制度预防,有效弥补“权力寻租”漏洞
  通过制度的创设是有效打击行贿犯罪的治本良策。具体而言,要建立健全以下几方面的制度:一是市场竞争法律制度,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二是规范行政审批制度,严格许可条件,增强行政许可的透明性;三是完善权力监督制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这些制度的建设,逐步弥补寻租的漏洞,从根本上消除行贿的机会。
以上是行贿受贿分析的回答。
我朋友他们单位是一家互联网机构,在工作的时候因为不正当竞争被抓到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趋势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1) 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
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侵害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
(2)侵犯域名权的行为:抢注和混淆
域名虽然与商标一样,具有标识性作用,同属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但保护程度有不同。商标法不仅禁止相同的商标,而且相近的、构成实质性类似的商标都将被禁止。域名淡化”是指故意注册与他人商标权相同或者相近的域名,借此讽刺、诋毁或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
(3) 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抄袭和淡化
网页是网站开展网络经营活动的基本要素,因此各网站都对网页的设计和组合投入巨资,进行精心设计和编排,吸引更高的点击率,从而争取更多的商业机会.有些网站为了节省时间和金钱,采用“拿来主义”,随意在网络上复制其它网站的网页,经过改头换面后变成自己的劳动成果,有的甚至甚至整个网站“克隆”过来,严重侵害了被抄袭者的经济利益。
(4) 侵犯内容著作权的行为:网络传播和复制
网络经济俗称“眼球经济”,要获取商业机会,前提就是要吸引网民的注意力,而要确保这一点,丰富、全面、独特和大量的信息内容,是必不可少的。有些网站,网络不正当竞争趋势擅自将他人的版权作品上载,供网民浏览,导致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权利的最终确立;有些网站,径直抄袭其它网站的数字化作品内容.
(5) 以链接为手段的行为:深层链接和加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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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并购重组的趋势是怎样的
目前中国的医疗器械企业跟全球企业相比差距较大,未来的趋势很可能是兼并重组。医疗行业在过去15年中高速增长,但是在资本市场来看医疗器械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中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市值比例差不多为7%左右,美国差不多在21%左右,因此增长空间是非常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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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 现在看到很多关于经济犯罪的案例 想问一下我国经济犯罪的特征与趋势是怎样的 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经济犯罪种类多,情况比较复杂;
  
1、涉嫌违反《刑法》侵占罪的规定,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法定刑期,一般情节的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可能各省自己有标准,建议咨询当地。
  高利转贷罪和挪用公款罪是经济犯罪中两个比较典型的罪名,它们的量刑标准与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有相似之处,它们大多数以犯罪的数额去认定。但是高利转贷罪是采用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而挪用公款罪不仅考察数额还因类型不同考察时间。
  
一、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高利转贷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侵犯财产类犯罪
  挪用公款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你好律师,请问2016会计职务犯罪调查发展趋势是什么?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会计职务犯罪是一个具有明显的专业特征的概念,它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职责时, 严重危害职务规范, 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犯罪年龄年轻化。在众多财务人员犯罪案例中,年轻人犯罪现象突出。根据2000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材料表明,国有企业中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现象比较严重,其中的25%属于30岁左右的年轻人 。
(二)共犯通谋发案率高。会计职务犯罪通常是单位高层领导、会计主管、出纳人员或经手人协同作案,侵吞国家财产。如2005年,江苏省启东市电信局原局长彭某、原财务部主任王某、原总账会计王某、原出纳陈某私分公款43万元,分别被判处12年6个月、10年、5年、5年6个月有期徒刑 。
(三)数额巨大。会计人员在岗位上犯罪后,会利用各种手段如伪造凭证、毁灭证据等掩盖罪行,这就为会计人员连续作案提供了保证,致使作案金额累积到较大程度时,才被查觉。譬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经费管理处原会计卞中采取伪造银行进账单、信汇凭证、电汇凭证在单位平账的手段,侵吞公款1262.37万元,挪出资金19993-3万元,伙同他人挪用1000万元,案值达人民币2.2亿 。
(四)手段趋于专业化、智能化。会计职务犯罪人员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些甚至是业务或技术骨干,他们利用专业技术知识(如会计专业技术、数据库技术、编程技术等)作案,以隐瞒犯罪事实。
如广州某电算化会计,利用计算机进行串户,把他人账户上的资金转汇到外地银行,用行贿等手段非法提取现金900多万元。
(五)女性犯罪比例上升。会计职务犯罪中女性虽然在数量上低于男性,但其比例却呈总体上升趋势。
据统计,2003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立案的女性职务犯罪中财务人员占总数的82%。
以上是关于2016会计职务犯罪调查发展趋势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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