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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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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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哪些?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一,证据不充分的辩护词需要注意哪些首部1.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辩护词”或_________(案由)一案辩护词”。

2.称呼语,写“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序言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表示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简要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是我接受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2.律师在出庭前进行的各项工作和参加庭审的情况,有的结合辩护意见一并阐述,不在序言部分叙述,有的则在序言部分表述,如“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地详细地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结合调查了有关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同他进行了谈话,刚才又听取了庭审调查”。

这段文字主要表明辩护人对案件所做的工作,以示其工作的全面性。

3.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可写可不写。

如不写,可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句话直接引出正文,如写,可写成:

“根据法庭调查,本案犯罪事实已基本清楚,现仅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在定性和有关情节方面,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正文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

因此,通常是围绕着是否构成犯罪,或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或免刑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展开辩论,并得出自己正确的结论。

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

这是辩护词的中心,通常以下几方面着手:

(1)事实存在,但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把无罪当做有罪追究;

(2)事实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当防卫指控为故意杀人,把小偷小摸指控为盗窃,把轻罪当做重罪;

(3)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无证据,主要从证据论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

(4)事实要根本不存在;

辩护词对于自己案件的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自己需要正确对待,如果自己的操作存在问题就会直接导致自己的权益无法维护,但是有关的当事人在实际的操作上会有此类问题的发生。

因此自需要注意世纪的要求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过失,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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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用证据来证明对组织卖淫的人不应该当实施数罪并罚;而且也要注意对卖淫与引诱和容易的法律界限来进行辩护;对卖淫和协助卖淫两者的区别来进行辩护这样就可能会对案件进行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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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一般是不能够将犯罪人员按照卖淫罪进行定罪处罚,然后就是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人员的罪行定位较轻的一类违法行为。总之在为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时候,基本都是按照从轻处罚的原则出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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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协助卖淫但是没有实施主行为的可以当做辩护要点。因为这样可以不按照卖淫罪处置。其次就是结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在辩护的时候可以视其为组织行为并非卖淫,可以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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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因为组织传销被逮捕拘留了,我心咨询一下律师组织两袋传销罪无罪辩护要点
[律师回复]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的规定,还列举了部分典型的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这种是拉人头类型的传销活动。
2.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这种是收取入门费类型的传销活动。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这种是团队计酬类型的传销活动。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销售模式。直销模式省略了中间环节,没有店铺,由直销员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商品。
直销活动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单层次直销与多层次直销的区分在于: 单层次直销人员之间没有上下线关系,根据个人销售业绩计酬。多层次直销人员之间具有上下线关系,上线根据下线的业绩计酬。根据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单层次直销是经过国家职能部门批准,可以合法存在的销售模式,而多层次直销则认定为传销,属于违法行为,不可能获得国家职能部门的批准;但仅是违法而已,并不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本文会在下面相加论述)。
四、《刑法修正案(七)》:本着刑法谦抑性,缩小了《禁止传销条例》中关于传销的定义,只打击诈骗型传销活动,不打击经营型传销活动;只打击诈骗型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不打击一般参与者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在《刑法》第 224 条中,添加一款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上述规定与《禁止传销条例》第 7 条进行对比,可知《禁止传销条例》中有三种类型的传销活动,分别为拉人头型传销活动、入门费型传销活动、团队计酬型传销活动; 即只要具备拉人头 型、入门费型、团队计酬型这三种类型之一,就是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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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的老婆因为涉嫌组织卖淫被抓住了,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想知道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怎么写
[律师回复] 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张某家属的委托,指派路爱民、梁爱平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出庭参与诉讼。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针对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依据《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卖淫罪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组织者,且在卖淫活动中起组织作用。而被告张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人张某没有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也没有控制他人卖淫。
(1)、卖淫女李某、王某、张某并非被告张某招募雇佣的。
从卖淫女李某、王某、张某的笔录可以知道,李某、王某、张某从事卖淫行为,是由李某、王某、李某招募雇佣的。张某是应李某、王某的要求,为李某、王某在长治介绍”按摩”工作,他并不知道二人进行卖淫。
(2)、张某没有控制卖淫的行为。
从整个庭审证据看,张某没有控制卖淫的行为。事实上,在卖淫女上长治前,该卖淫组织就已经由李某、王某进行了控制,张某也没有控制的必要,也无具体的控制行为。
被告人李某在笔录中说张某是头,但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在当庭供诉中说,因为张某年龄大,所以认为张某是头的说法没有依据,不能成立。张某没有控制卖淫的行为。
2、被告人张某在卖淫活动中没有实施组织、策划、指挥行为,在卖淫组织中不起组织作用。
在被告人张某参与以前,李某、王某就已经在晋城建立了卖淫组织,并对卖淫女李某、王某、张某进行了看管、控制。因此,李某、王某才是卖淫组织的真正组织者。张某在卖淫活动中仅是介绍工作,又因其系本地人,为了疏通关系,在李某、王某的授意下担任结帐的角色。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实质是为李某、王某疏通关系,且只是实施了卖淫活动中的部分环节。
被告人张某没有建立卖淫组织,也没有在卖淫组织中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更没有对卖淫行为进行管理,没有组织安排卖淫活动。
从庭审证据看,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在卖淫活动中起组织作用。因此,被告人张某在卖淫活动中没有实施组织、策划、指挥行为,在卖淫组织中不起组织作用,仅仅起到协助作用。
二、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在本案中,卖淫组织是如何组织,如何分工,如何控制卖淫的事实均没有查清。而作为本案主犯的王某又在逃,卖淫场所的负责人也未证实张某有参与卖淫的行为,致使本案事实不清。
2、本案受害人及被告李某的笔录不能采信。
本案受害人未到庭,根据刑诉法47条规定,证人证言须经在法庭接受质证后,并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受害人未到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受害人及被告李某的证言之间相互存在矛盾,在卖淫是否自愿的说法存在矛盾,卖淫时间上说法不一,卖淫所得的分配说法不一。以上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因此,本案受害人及被告李某的笔录不能采信。
综上,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检察院指控的张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组织卖淫罪,哪些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
[律师回复]
一、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产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哪些行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未遂怎么认定,组织卖淫罪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组织卖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因为组织卖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所以有组织的行为,组织的故意都是构成本罪,不存在未遂的情况。 犯罪未遂是指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为和抑止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组织卖淫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 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 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 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 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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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从犯辩护词是什么?
1、本案整体都应该定协助组织卖淫罪,陈诉理由。2、被告人在协助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只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告人有以下酌定情节。4、请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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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怎么认定,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组织卖淫
[律师回复] 一、怎么看是否构成了组织卖淫罪 1、看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果数个卖淫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结伙卖淫,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共同从事卖淫活动的,由于她们都是卖淫者,没有主从之分,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对其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应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组织卖淫罪。 2、看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犯组织卖淫罪会怎么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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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首先,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该五种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由此可见,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 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的定义,组织卖淫罪的认定,组织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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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产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哪些行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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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组织卖淫罪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组织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二、组织卖淫构成何罪 组织卖淫,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如果组织卖淫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观上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可构成介绍卖淫罪。当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故意介绍卖淫,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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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罪轻辩护词由哪些部分组成
组织卖淫罪的辩护词有首部,正文,结束语,结尾这四部分组成。在辩护词的正文当中分成两段,要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进行辩护,辩护的理由是整份辩护词的核心内容。辩护词也能直接体现出辩护人的辩护水平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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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组织卖淫罪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律师回复]
一、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产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哪些行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和组织协助卖淫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组织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二、组织卖淫构成何罪 组织卖淫,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如果组织卖淫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观上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可构成介绍卖淫罪。当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故意介绍卖淫,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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