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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之间标准不一的问题。
制定标准应充分反映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简便易行,便于刑事法官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明确,被告人积极赔偿、赔偿好的,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防止以赔代刑。
我们认为只有犯罪较轻的被告人,赔偿好的,可以酌情从轻。
对犯罪严重的被告人,特别是依法应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能因为赔偿好而对其从轻处罚。
二是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在判决前拒不先予赔偿的,可以视为悔罪态度不好,量刑上酌情从重处罚。
三是对被告人不能因为量刑上从重处罚而减轻其民事部分的赔偿责任,也不能以从重量刑迫使被告人赔偿超出被害人物质损失范围的数额。
实践中,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积极配合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您要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进行赔偿,以维护您自身的合法权利。
否则,一旦刑事诉讼判决下来后,您一般是不能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如果您不太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建议您咨询刑事方面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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