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婚姻无效是否开庭审理进行调解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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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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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法院婚姻无效是否开庭审理进行调解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法院婚姻无效是否开庭审理进行调解

根据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

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

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应提供的材料有:

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

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3张。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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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是一名大学生村官,我们村最近有一起家庭纠纷,所以想问一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怎么进行呢?
[律师回复] (一)掌握接待的尺度,给来访者一个温馨宽松的环境
有矛盾就得调和,有一些人认为她们家庭的矛盾没办法自行解决,于是就找到她们认为能帮助她们调解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就象我们妇联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也成了她们的寻求帮助的落脚点。
通常到我们这里来访者有以下表现:有的大呼小叫、有的哭哭啼啼、有怨声载道、有命令式、也有心平气和来的,面对这些来访对首先我们要调整好心态,笑脸相迎给于温暖,老话说得好巴掌不打笑脸之人,一杯清茶可以让你成为她们倾说对象,但是现实工作中也有些来访对象不管你怎么样处理或接待她们都不如意,面对这样的来访者,我们的做法冷处理,让你有充分说话的机会,待她们情绪稳定了再和她们慢慢谈,如我接访一个来访者(栟南村),一到我们妇联办公室,就大呼小叫,指手划脚的说话很不礼貌,面对这样的来访者,我们采取的措施是冷静处理,先将其搁置一旁不急于处置,让她们自我感觉一下她们的做法不够妥当,待她们情绪稳定下来、心情平静下来,再和她们慢慢交流,这样才能有更多机会了解到事情真相,因为她们发泄的过程也是吐露真情的时刻。对那些老弱病残的来访人员,我们会给她们一个微笑、一张凳子、一杯开水、一声问候、一个简单的搀扶,让来访者能与我们心贴心的交流,更能积极配合我们一同来处理事情,为我们顺利协调打下基础。对那些寻求帮助的弱势人群,我们总能感同身受的去体谅她们,设身处地为她们着想,让她们能够感受到我们不歧视她们,是她们值得信赖娘家人,能为她们办事的。
至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成立以来,我们镇一直遵循耐心细致接受每一个来访者,给来访者一个温馨宽松的环境的原则,来访人员很受感动,从而推动下一步调解工作。

(二)掌握调解的技巧,最大限度保证家庭和睦
婚姻家庭纠纷大都数是源于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微小矛盾的日积月累,没有化解好而形成的,很多事情是说不清道不明,积少成多,导致矛盾进一步恶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等待事情造成了后果才采取补救措施。有一部分是在组建家庭后没有好好的去“维护”、 去“保养”、去“经营”,等待想去维护时,才感到力不从心;有一部分是组建家庭后忙于事业而忽略了双方感情的培养和巩固,导致婚姻破裂解体;有一部分是没有完全渡过组建家庭的适应期,长辈们还没有做好迎接新的家庭成员的心理准备,小辈没有充分的完成角色转变,仓促之间就成为人父人母,家庭的根基没有打结实,再加上双方父母的参与加速了形成矛盾速度和家庭的崩溃。面对以上这些矛盾纠纷,我们采取区别对待合理调解,全力以赴,巧妙化解矛盾,力争把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保证家庭完整和睦。

1、当好清官化解好矛盾,解开心结缓解关系。我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接到浒零村一许姓外来妹的来访,她来访的原因是,与邻里之间的界址纠纷,可以说两家之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弄得我们调解的人员左右为难,后来我们把她们分开做工作,通过交淡了解到外来妹许某的心理状态是:她认为她是外来人员,不处处体现强势就会让人欺侮,很难有立足之地,因此她平时生活上与他人打交道,都很强势,弄得家里邻里关系紧张。了解情况后我多次登门做工作帮助她解开心结,把妇联这一娘家人的大门向她打开,让她感受到娘家人的温暖,通过感情交流终于打开了许某的心结。吴某的心结是你是个外来妹,一个外地人,到我的地盘上来欺侮人,我就要给她一点教训,让她以后知道我这个人不是好欺侮的。我们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耐心开导,给她讲尽地主之宜之道,讲团结之风、树好公民形象,设身处地的为她人着想,不失主人风格等道理,通过细致的工作,双方都解开了心结,后来我把她们聚到一起,吴某主动赔偿了许某的损失,许某也主动承认错误,双方握手言和,外来妹许某十分感谢我们,表示今后做一个栟茶合格公民。

2、注重细节,把握机遇,促和谐。细节决定成败。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具备不确定性,有时很小的事情就将一个家庭带入崩溃的边缘。我曾经接访了我镇一个村康某的来访。我到她们家去调解时利用他们个人的微小生活细节,拯救了这个家庭。双方当事人都是再婚组成的家庭,王某带了仅有的家当到康某家来生活的,刚开始双方都能容忍各自的不足之处,时间长了就不行了,首先是妻子不能容忍丈夫的邋遢和粗暴的性格,生活中不注意细节,衣服鞋子随手放置,且脾气粗暴;而妻子爱干净,很会收拾屋子,也爱这个家。丈夫王某的生活方式不是她想要的,于是想改变丈夫,因此总是说丈夫的不是,王某开始还能注意一些,但是后来他放弃了改变,妻子叨唠也就更多了,妻子叨唠多了,王某就动暴,一个唠叨,一个家暴,后来在一次双方发生冲突后,丈夫把妻子打出了家门,并换掉了门锁,妻子有家不能回,于是妻子一边向法院起诉离婚,一边向我们求救,接访后我和司法所一道先行解决妻子无家可归的问题,通过多方找到丈夫王某打工的地方,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丈夫打开了家门,妻子回到了家中,回到家中后,我交待的原则是他们各自冷静不再相互攻击,相互不干涉,保持现状,和平共处,待大家心情平稳再来解决其它问题。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他们有一个缓解和释放的余地,不到一周后他们又到我们这儿来访,妻子决意离婚,丈夫也觉得吃亏,我一个人到你们家生活,做牛做马,凭什么要我这样那样。这是一个典型由于家庭小事所引起的婚变,也可以说是平时对婚姻维护很少,这次我们接访后,不是在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而是到他们家里去现场调解,其目的就是让双方在这个家庭里,再次重温结婚时温馨,重温当年的幸福。我们一行到了这个家庭后,将他们分开调解,我负责丈夫的思想工作,因为这个家庭目前的状况丈夫负主要责任,面对犟脾气的王某,那时候不管你跟他说什么他也不会转个这个湾的,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所以我不是一开始就跟他做工作,而带着他从一楼到二楼,并且到每一个房间都停留一下,后来又到院子里的边边角角和房子周围走了一圈后,我就问了王某假如这不是你的这个家庭,你觉得这个家庭怎么样?如果让你在里面生活你有什么打算和感想?你会不会珍惜?我三个问题提出来后,王某沉默了许久,过后泪流满面,这个从不流泪的男子汉流下了酸楚泪,看到这个情况我知道有戏了,他哭了而且哭得很伤心,他说妈妈过世了他没有了父母,没有了依靠,慢慢的他把心理话都和我说了:他说不想家庭散了,但是他又说不过妻子,只能家暴。了解情况后我一是严厉指出了家暴行为的危害性,并要求承诺今后不管什么情况下不能再有家暴;二是要求他尽快改掉邋遢习惯、容入家庭生活;三是多多想妻子的好处,如是爱干净、会持家、勤劳、人缘好。我也将妻子的不足之处如爱唠叨、个性强势这些方面与他进行了沟通,并且将妻子如果出现这些(爱唠叨)状况时怎样应对、平时家庭生活怎样注意小节、家庭平时怎样维护等给他一一说明。他深受感动,他说从来没有人跟他说这些,自己也十分忏悔,他愿意服从我们的调解。当妻子那边的工作也做的差不多时,我就趁热打铁,带王某到妻子面前,请求妻子谅解,他跪到妻子面前,十分真诚的向妻子做了忏悔,并当着我们所有人的面做了相关的承诺,妻子看到了丈夫的真诚,给了二个月丈夫期限,事后也到法院撤诉,这家人最终又恢复了平静的生活。

(三)整合多方资源,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妇联工作也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工作也好,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矛盾时,单凭婚调中心还是不能够全面解决好有些矛盾,特别是涉及到法律、法规方面的事情还要依靠司法部门,借助他们的力量一道来处置一些矛盾,象一些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到我们这里来访,我们从不推卸责任,而是主动为她们联系司法部门,尽量让她们少走弯路,尽早的为她们寻求帮助的力量。对那些事态比较严重的来访者,我们不认为我们不能处理而置之不理,接访后第一时间内,联系公安、司法等部门避免事态扩大化。近几年来,到我镇来访的寻求帮助,都得到相应解决。我镇兴凌村二十一组的叶某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平时在农休时候会组织农村赋余人员(以女性为主,共计64人)外出打工,从而增加收入。2013年下半年,邻镇某养鸡场(负责人是海门人,养殖白羽鸡)将工程承包给青岛某公司,青岛某公司又把工程转包给山东济南人李某,李某在工程建设时需要零工,就通过别人找到了叶某,由叶某找我镇农民工46人(包括叶某本人)做零工,当时该场负责人许某与叶某囗头协议,按10元每人每一个工日给叶某提成。由于叶某在管理这些工人时有些不到位,李某就以此为由,不愿全额支付工人的工资(余下的工资)和叶某的提成,由此形成了纠纷。
以上是对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怎么进行呢这个问题的解答,望满意.
法庭审理后,可以进行调解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庭辩讼终结后,还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从诉讼开始,审判人员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能够调解的,予以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双方如果自愿调解,在判决宣告前,人民还可以进行调解。 有些民事案件,诉讼开始时,双方当事人争执很大,互不相让,不愿进行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后,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是非也已分明,双方当事人比较愿意接受调解。因此,民事案件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人民应当依法判决。 调解的注意事项: 1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外,所有民事争议案件,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 第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调解方式结案。 2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单独对调解的程序做出专门规定,调解是作为审判活动的一部分散布规范在各类各级审判程序中的。 3由于调解在操作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对调解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调解作为一种诉讼活动,仍有其方式、步骤和顺序,有其开始、进行、终结的运行过程。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庭调解时,应当严格遵循现行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通过调解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任何程序的调解一般都要经过开始、进行、结束三个阶段。其中应注意的是调解的开始除法律规定外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主动提出为例外;调解的地点应以选择在内为宜;以达成协议而结束调解程序或未达成协议而终止调解。 5一审民事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后,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人民都应制作调解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而二审及再审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则必须制作调解文书。在非一审审理中,即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也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成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或对符合条件的依当事人请求准予撤诉。 6另外,实践中,还应尽量避免“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而应将问题摆在桌面上,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以增加调解的透明度,真正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
法庭审理结束后,还能进行调解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庭辩讼终结后,还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从诉讼开始,审判人员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能够调解的,予以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双方如果自愿调解,在判决宣告前,人民还可以进行调解。 有些民事案件,诉讼开始时,双方当事人争执很大,互不相让,不愿进行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后,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是非也已分明,双方当事人比较愿意接受调解。因此,民事案件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人民应当依法判决。 调解的注意事项: 1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外,所有民事争议案件,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 第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调解方式结案。 2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单独对调解的程序做出专门规定,调解是作为审判活动的一部分散布规范在各类各级审判程序中的。 3由于调解在操作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对调解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调解作为一种诉讼活动,仍有其方式、步骤和顺序,有其开始、进行、终结的运行过程。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庭调解时,应当严格遵循现行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通过调解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任何程序的调解一般都要经过开始、进行、结束三个阶段。其中应注意的是调解的开始除法律规定外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主动提出为例外;调解的地点应以选择在内为宜;以达成协议而结束调解程序或未达成协议而终止调解。 5一审民事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后,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人民都应制作调解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而二审及再审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则必须制作调解文书。在非一审审理中,即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也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成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或对符合条件的依当事人请求准予撤诉。 6另外,实践中,还应尽量避免“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而应将问题摆在桌面上,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以增加调解的透明度,真正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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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好清官化解好矛盾,解开心结缓解关系。我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接到浒零村一许姓外来妹的来访,她来访的原因是,与邻里之间的界址纠纷,可以说两家之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弄得我们调解的人员左右为难,后来我们把她们分开做工作,通过交淡了解到外来妹许某的心理状态是:她认为她是外来人员,不处处体现强势就会让人欺侮,很难有立足之地,因此她平时生活上与他人打交道,都很强势,弄得家里邻里关系紧张。了解情况后我多次登门做工作帮助她解开心结,把妇联这一娘家人的大门向她打开,让她感受到娘家人的温暖,通过感情交流终于打开了许某的心结。吴某的心结是你是个外来妹,一个外地人,到我的地盘上来欺侮人,我就要给她一点教训,让她以后知道我这个人不是好欺侮的。我们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耐心开导,给她讲尽地主之宜之道,讲团结之风、树好公民形象,设身处地的为她人着想,不失主人风格等道理,通过细致的工作,双方都解开了心结,后来我把她们聚到一起,吴某主动赔偿了许某的损失,许某也主动承认错误,双方握手言和,外来妹许某十分感谢我们,表示今后做一个栟茶合格公民。

2、注重细节,把握机遇,促和谐。细节决定成败。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具备不确定性,有时很小的事情就将一个家庭带入崩溃的边缘。我曾经接访了我镇一个村康某的来访。我到她们家去调解时利用他们个人的微小生活细节,拯救了这个家庭。双方当事人都是再婚组成的家庭,王某带了仅有的家当到康某家来生活的,刚开始双方都能容忍各自的不足之处,时间长了就不行了,首先是妻子不能容忍丈夫的邋遢和粗暴的性格,生活中不注意细节,衣服鞋子随手放置,且脾气粗暴;而妻子爱干净,很会收拾屋子,也爱这个家。丈夫王某的生活方式不是她想要的,于是想改变丈夫,因此总是说丈夫的不是,王某开始还能注意一些,但是后来他放弃了改变,妻子叨唠也就更多了,妻子叨唠多了,王某就动暴,一个唠叨,一个家暴,后来在一次双方发生冲突后,丈夫把妻子打出了家门,并换掉了门锁,妻子有家不能回,于是妻子一边向法院起诉离婚,一边向我们求救,接访后我和司法所一道先行解决妻子无家可归的问题,通过多方找到丈夫王某打工的地方,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丈夫打开了家门,妻子回到了家中,回到家中后,我交待的原则是他们各自冷静不再相互攻击,相互不干涉,保持现状,和平共处,待大家心情平稳再来解决其它问题。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他们有一个缓解和释放的余地,不到一周后他们又到我们这儿来访,妻子决意离婚,丈夫也觉得吃亏,我一个人到你们家生活,做牛做马,凭什么要我这样那样。这是一个典型由于家庭小事所引起的婚变,也可以说是平时对婚姻维护很少,这次我们接访后,不是在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而是到他们家里去现场调解,其目的就是让双方在这个家庭里,再次重温结婚时温馨,重温当年的幸福。我们一行到了这个家庭后,将他们分开调解,我负责丈夫的思想工作,因为这个家庭目前的状况丈夫负主要责任,面对犟脾气的王某,那时候不管你跟他说什么他也不会转个这个湾的,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所以我不是一开始就跟他做工作,而带着他从一楼到二楼,并且到每一个房间都停留一下,后来又到院子里的边边角角和房子周围走了一圈后,我就问了王某假如这不是你的这个家庭,你觉得这个家庭怎么样?如果让你在里面生活你有什么打算和感想?你会不会珍惜?我三个问题提出来后,王某沉默了许久,过后泪流满面,这个从不流泪的男子汉流下了酸楚泪,看到这个情况我知道有戏了,他哭了而且哭得很伤心,他说妈妈过世了他没有了父母,没有了依靠,慢慢的他把心理话都和我说了:他说不想家庭散了,但是他又说不过妻子,只能家暴。了解情况后我一是严厉指出了家暴行为的危害性,并要求承诺今后不管什么情况下不能再有家暴;二是要求他尽快改掉邋遢习惯、容入家庭生活;三是多多想妻子的好处,如是爱干净、会持家、勤劳、人缘好。我也将妻子的不足之处如爱唠叨、个性强势这些方面与他进行了沟通,并且将妻子如果出现这些(爱唠叨)状况时怎样应对、平时家庭生活怎样注意小节、家庭平时怎样维护等给他一一说明。他深受感动,他说从来没有人跟他说这些,自己也十分忏悔,他愿意服从我们的调解。当妻子那边的工作也做的差不多时,我就趁热打铁,带王某到妻子面前,请求妻子谅解,他跪到妻子面前,十分真诚的向妻子做了忏悔,并当着我们所有人的面做了相关的承诺,妻子看到了丈夫的真诚,给了二个月丈夫期限,事后也到法院撤诉,这家人最终又恢复了平静的生活。

(三)整合多方资源,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妇联工作也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工作也好,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矛盾时,单凭婚调中心还是不能够全面解决好有些矛盾,特别是涉及到法律、法规方面的事情还要依靠司法部门,借助他们的力量一道来处置一些矛盾,象一些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到我们这里来访,我们从不推卸责任,而是主动为她们联系司法部门,尽量让她们少走弯路,尽早的为她们寻求帮助的力量。对那些事态比较严重的来访者,我们不认为我们不能处理而置之不理,接访后第一时间内,联系公安、司法等部门避免事态扩大化。近几年来,到我镇来访的寻求帮助,都得到相应解决。我镇兴凌村二十一组的叶某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平时在农休时候会组织农村赋余人员(以女性为主,共计64人)外出打工,从而增加收入。2013年下半年,邻镇某养鸡场(负责人是海门人,养殖白羽鸡)将工程承包给青岛某公司,青岛某公司又把工程转包给山东济南人李某,李某在工程建设时需要零工,就通过别人找到了叶某,由叶某找我镇农民工46人(包括叶某本人)做零工,当时该场负责人许某与叶某囗头协议,按10元每人每一个工日给叶某提成。由于叶某在管理这些工人时有些不到位,李某就以此为由,不愿全额支付工人的工资(余下的工资)和叶某的提成,由此形成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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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二审庭审,二审庭审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二审庭审流程 1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3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婚姻家庭纠纷由谁调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婚姻家庭纠纷由谁调解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三、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
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我朋友结婚了,而且十分突然,结果被他老婆告了,请问确认婚姻无效开庭审理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开庭审理的程序有如下回答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通过上述说明,我们知道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法院,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也只能去法院,同时了解法院在受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对当事人申请办理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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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婚姻无效多久开庭?
申请婚姻无效多久开庭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应当根据实际的婚姻无效的认定以及案件的审理情况而定,如果婚姻无效的事实清楚的,一般在三个月结案处理,但如果相关事项难以认定的,则需要延长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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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的效力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司法实践,人民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审查的结果一般有两种情形: 1.调解协议有效。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应确认为有效: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管辖是作出确认决定的基层人民或者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间的,从确认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调解协议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在实践中,调解协议或者其部分内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为无效:一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如果当事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严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如果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人民可以不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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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后多久进行调解?
[律师回复] 对于休庭后多久进行调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调解并不是所有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特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会先行调解。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等。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实践中,一般在五日内,电话通知被告到签领原告的诉讼材料。
如果如上述提到的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特定案件,法官在送达诉讼材料时,会一并征询被告的调解意见。调解遵循自愿的原则,如果双方都愿意,由双方各自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在一方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在开庭后会择日宣判。在判决之前,只要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意见,且调解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会按照双方的意思,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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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多久开庭宣判?
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被法院受理后一般会在受理后的六个月或者是三个月内开庭宣判,具体来说,若是适用的是普通程序,那么就是在六个月内审结,如果法院是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案件,则需要在三个月内开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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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怎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司法实践,人民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审查的结果一般有两种情形:
1.调解协议有效。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应确认为有效: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管辖是作出确认决定的基层人民或者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间的,从确认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调解协议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在实践中,调解协议或者其部分内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为无效:一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如果当事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严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如果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人民可以不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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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怎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司法实践,人民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审查的结果一般有两种情形:
1.调解协议有效。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应确认为有效: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管辖是作出确认决定的基层人民或者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间的,从确认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调解协议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在实践中,调解协议或者其部分内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为无效:一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如果当事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严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如果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人民可以不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提讼。
你好,我朋友现在夫妻两个要离婚,我们几个朋友准备给他们进行下调解,因为他们本来感情挺好的,请问家庭婚姻调解怎么调解?
[律师回复]
1、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因为离婚案件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圆满地把离婚案件处理好因而显得格外重要,此时如果正确地适用这些调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任何调解方法都不是静止不变的东西,要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方法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
3、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首先要树立调解应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实查清后可进行调解,在财产等其它情况查明后可进行调解,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4、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离婚无伤,包括不因离婚伤害子女、不因离婚伤害对方、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尽量避免在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应当以子女利益为最高原则,选择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处理,排除或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不因离婚伤害他方,包括精神伤害与物质伤害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感情伤害(精神伤害)减小到最小程度;
二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害(物质伤害)减少到最小程度,特别是不能使另一方因离婚限于困境。
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不因离婚酿成社会矛盾,发生危及社会安宁的恶果;
二是不因离婚破坏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俗。
5、要防止出现审判人员以压代调、以拖代调、以判代调等违反离婚案件当事人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不能使调解成为一种随意性很大的东西,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例如,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时,应特别注意不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无效婚姻能调解吗,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无效婚姻能调解吗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不准许撤诉,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当事人再也无法从司法途径中获得任何有效的救济。众所周知,婚姻关系的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决定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随着人事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变化而变化、消灭而消灭的。根据《婚姻法》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应注意及时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的证据、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的证据等,并应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给人民,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因程序失误或证据发现、收集、提交的不及时,而招致败诉的结果,进而无法获得司法救济而丧失权益的憾事。
二、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不准许撤诉,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当事人再也无法从司法途径中获得任何有效的救济
(二)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在财产争议较大或者证据收集困难的情况下,应不予调解结案为宜,以免丧失“上诉”的权利。
(三)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中,利害关系人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在该诉讼中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出主张的,可要求人民一并审理。但婚姻当事人无权对婚姻效力的判决提起上诉或申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诉。如果婚姻当事人不提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出主张的,可以另行解决。
(四)在诉讼程序上,婚姻无效是不允许原告申请撤诉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原告申请撤诉得不到人民准许后,在开庭中擅自退庭或者不到庭的情况,必须指出当事人这么做是不可能达到《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按撤诉处理的目的的;因为该条规定对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法定不能裁定准予撤诉的情形是不发生效力的。由于法定婚姻无效案件,不能裁定撤诉,因此,在此情况下,人民将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缺席判决,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五)适用《婚姻法解释
(二)》
第七条的前提条件是就同一婚姻关系,既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又有婚姻关系当事人请求离婚。一旦发现该情形,无论是同一人民分别受理这样二个案件,还是不同人民分别受理这样二个案件,均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进行审理离婚案件。如婚姻关系被宣告为有效,离婚案件继续审理;如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人民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离婚之诉。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提出宣告婚姻无效和离婚请求诉讼,同时提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主张的,人民可以在做出宣告婚姻无效判决后,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进行继续审理。
(六)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请求权的
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该规定用的是“应当准许”而非“应当追加”,“准许”是被动的,要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行为,所以,此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及代理人要充分保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应主动申请作为有请求权的
第三人参加诉讼,且一经申请即可获得相应的诉讼权利,人民是应当予以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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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婚姻无效需要开庭吗?
申请婚姻无效需要开庭,是需要对相关的案件事实查明清楚。但是婚姻无效,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来做出判断的,比如说如果存在重婚行为的话,是可以判定是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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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解后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庭辩讼终结后,还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从诉讼开始,审判人员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能够调解的,予以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双方如果自愿调解,在判决宣告前,人民还可以进行调解。 有些民事案件,诉讼开始时,双方当事人争执很大,互不相让,不愿进行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后,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是非也已分明,双方当事人比较愿意接受调解。因此,民事案件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人民应当依法判决。 调解的注意事项: 1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外,所有民事争议案件,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 第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调解方式结案。 2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单独对调解的程序做出专门规定,调解是作为审判活动的一部分散布规范在各类各级审判程序中的。 3由于调解在操作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对调解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调解作为一种诉讼活动,仍有其方式、步骤和顺序,有其开始、进行、终结的运行过程。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庭调解时,应当严格遵循现行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通过调解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任何程序的调解一般都要经过开始、进行、结束三个阶段。其中应注意的是调解的开始除法律规定外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主动提出为例外;调解的地点应以选择在内为宜;以达成协议而结束调解程序或未达成协议而终止调解。 5一审民事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后,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人民都应制作调解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而二审及再审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则必须制作调解文书。在非一审审理中,即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也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成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或对符合条件的依当事人请求准予撤诉。 6另外,实践中,还应尽量避免“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而应将问题摆在桌面上,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以增加调解的透明度,真正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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