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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拘留不可以交钱不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不能只交罚款不拘留,罚款与拘留,是行政拘留的两个种类,这两个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两者是不能“换算”的。也就是说,罚款不能多交,拘留也不能少拘。
2、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二、什么时候能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
1、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的情况下才能采用。
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
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
后者是公安机关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犯 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两者虽然都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但有重大区别。行政拘留权属于行政权的范围,因而行政拘留为行政法所规定,遵循行政程 序,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对违法治安管理的相对方进 行制裁。而刑事拘留权是司法权的组成部分,因此刑事拘留为刑事诉讼法所规 定,按司法程序进行。一般应于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刑事拘留 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现行犯或犯罪嫌疑人对社会造成危害。
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之后,有可能会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若是违法行为被认定为是犯罪,有可能会被刑事拘留,不管违法者受到的是哪种类型的拘留,都不得因为不想被拘留而向公安机关职员交钱,这是由于此种交钱的行为涉嫌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