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被刑事拘留说明什么?
1、公民被刑事拘留说明该公民满足了被刑事拘留的条件,具体来说若是满足了以下的条件有可能会被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2、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行为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需要进行讯问,讯问后发现不满足拘留条件的可以将其释放。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没有拘留证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吗?
1、没有拘留证不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没有拘留证不可以拘留人。拘留在作为一种公安机关专用文书,主要是在办案或者侦查时所常用的一种在执行拘留时向被拘留人出示的法律凭证,或者说是一中强制性的文书。一般在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的时候会有需要出示拘留证。
2、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公安机关只有在确定特定的公民满足刑事拘留的条件之后,才可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且在实施拘留行为的时候必须要出示拘留证。如果不满足条件就擅自拘留,那么公安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可能会因为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等的罪名而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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