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满足减刑的条件就能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不适用减刑的范围如下:
(一)死缓两年期满
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理由是:
1、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处理方式之一。
2、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减刑问题,则与所探讨的减刑是一致的。
(二)附加刑
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
综上,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都可适用减刑。
三、减刑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其服刑的期限不可以少于法院判决的一半;
2、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其服刑的期限不可以少于13年;
3、被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罪犯,在缓刑期满之后减刑为无期徒刑的,其服刑的期限不可以少于25年。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有悔罪的表现认真改造,或者有阻止他人犯罪的重大的立功表现,就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减刑一般是有服刑的监区的警察提出申请,由法院做出减刑的裁定,一般减刑的幅度是有限制的,被判有期徒刑的减刑的幅度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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