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的;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
从重处罚事由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情节显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四、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二者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
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
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
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对此定性认识不我们认为,如果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
如果致人死亡、伤残的,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毒品不仅仅在中国是违禁品,在全国都是违禁品,毒品有害身体健康。
如果是吸毒的情况下,会被抓去坐牢,或者是被抓去戒毒所。
在这里温馨提示大家一下,不管在任何时候任何人用任何的借口让你去吸毒,都不要去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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